浅谈文物征集与政府采购
浅谈文物征集与政府采购
■ 郎新伟
购买文物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文物。《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则明确,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现行体制下,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博物馆等)大多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用于购买文物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文物作为一类物品,属于货物的范畴,大批量集中征集文物大多会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因此,结合上述法律条款中的核心要素看来,购买文物应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而从实践看,征集文物大多采取公开向社会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流程一般为先见图、后见物、专家鉴宝、商定价格。即持宝人按照公告的要求,向征集人提供图片,并说明藏品尺寸、质地、来源等信息;征集人组织专家对图片和相关信息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通知持宝人提供实物;征集人组织另一批专家进行复审,通过复审后,征集人与持宝人商定价格,签订合同并付款。从形式上看,这与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流程有很多相似之处——二者都需要发布公告,“先见图”相当于资格预审,“见物”“鉴宝”相当于第一轮谈判,商定价格相当于第二轮谈判。
不过,二者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如公告期限、报名要求、评委会(专家组)构成等。成交“供应商”的数量也不同。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基本为“三选一”或“多选一”,而文物征集时有可能多个文物同时“成交”。究其原因,文物大多为孤品,往往没有竞争性,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商品。征集文物的目标是“优中选优、多多益善”;政府采购的目标是“满足需求、物有所值”。
文物征集与政府采购在效用目标上的不同之处表明,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购买文物还不能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而获取。但二者之间的相似之处也值得深思。如果将政府采购方式引入文物征集中,通过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透明度等确保文物征集的多样性、公平公正性,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尝试。
(作者单位:内蒙古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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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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