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斌:小议采购方式变更后的采购程序
近日阅读了《中国政府采购报》“竞争性谈判又将价格降了一截”一文:某市直单位车辆采购项目因投标人数量不足而废标。由于时间紧急,采购人与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协调,对目前的潜在投标人重新发出邀请,在公开招标结束后立刻进行竞争性谈判。最后,某汽车公司中标,中标价格比此前该公司准备的公开招标的报价又低了3万元。
笔者认为,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既合情又合理,但采购程序有不合法之嫌。《政府采购法》第4章第38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5大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而该项目是在公开招标结束后直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至少缺少了法律规定的前3条程序,不仅没有成立谈判小组来制定谈判文件(不能以招标文件取代谈判文件),而且谈判小组也未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其实在各地实践中,因种种情况流标、但由于时间紧急再次公开招标不能满足采购人需要的情况很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对每次公开招标的情况进行了解,准备好应对措施。如该文中涉及的采购项目,完成采购任务的时间很紧,潜在投标人只有3家(已购招标文件3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流标的准备,在制作招标文件的同时,制作好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流标后,及时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取得同意后,可组织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同时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然后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此方能既合理又合法。(作者单位:四川省崇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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