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典型经验——【走进山西】
全国典型经验——【走进山西】
“预警”机制降低废标率,创新运行机制提升效率,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关口前置提升集采执行力
本报讯 记者 赵辉 通讯员 王煜东 报道 从有法可依转向有法必依,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近年来在提升政府集中采购执行力方面进行了诸多尝试和改革,不仅建立了采购各环节的“预警”机制、采购执行过程的“三审核”制,还完善了采购运行督办机制、内部审计问责制度,为“规范、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探索出新的发展路径。
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心在实践中建立起的采购过程各环节的“预警”机制,重点对可能出现的3种“废标”情形实行“预警”。即采购需求“预警”、采购方式“预警”、投标人数量“预警”,据悉,“预警”机制实施以来,采购活动废标率大幅下降。
为了保障项目执行各环节有法必依,中心于2010年设立了专门的内部审核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执行中各环节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实现了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和采购结果“三审核”制度。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三审核’制,将内部保障功能有效嵌入业务执行流程中,前移了内控关口,形成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有效纠偏机制。”
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环节多、主体多、链条长和效率损耗大的特点,中心积极探索提升采购链条各环节效率的措施,建立了采购运行督办机制。督办机制不仅加快了执行进度,同时运用前置性调节手段,有效地推进了采购活动执行的进度。
为了提高采购计划执行率,中心建立采购方式现场变更能动机制,针对开标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依法在现场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或沿用现有采购方式(一般为非招标方式),在现有投标人数量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据了解,2010年,中心启动现场变更采购方式机制后,配套实施其他措施,采购计划执行进度明显加快,在受理采购计划任务17.08亿元的情况下,采购计划执行率达93.61%,比上年提高15%。
2010年,中心制定了《政府采购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将项目档案资料、限时办结规定的执行情况、项目受理及需求申报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等全部纳入中心内部审计范围。“内部审计问责机制是对一定时期采购工作的回头看,是确保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效果的重要一环。”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2010年通过项目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共18个采购环节节点的作业标准进行了完善,先后修订完善了业务操作流程,制定了项目绩效考核管理等制度10余项,有针对性地举办业务培训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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