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采购文件中增列供应商质疑须知
可在采购文件中增列供应商质疑须知
■ 周景超
即将于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对完善供应商救济途径、提高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今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可在“投标人须知”部分增加“供应商质疑须知”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责任义务,强化对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
具体来说,供应商质疑须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质疑须知概述。对一些关键词应进行准确定义,不能使用“相关”“类似”“同类”等含糊用语;对合格质疑人的文字描述更应表述严谨。如,“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
二是质疑提出的时间要求。94号令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笔者认为,质疑有效期的时间应当准确,若采用邮寄方式的,应载明以邮戳时间为准;采用电子邮件的,应为供应商实际下载采购文件之日。
三是编写质疑函的要求及格式。采购人应按照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编写质疑函的标准文本。质疑函应包括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其中,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必要的证明材料,则应理解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既包含事实依据又包含法律依据以及能够支持其质疑请求的文字要求。
四是质疑函的接收形式。这部分内容应完整明确,表述严谨,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其中,接收方式可包括邮寄递送、电子邮件、直接送达等。
五是质疑答复的时间。根据94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据此,供应商质疑须知中也应载明质疑答复时间。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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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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