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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有哪些新要求

栏目: 汽车,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7-12-14 17:45:3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有哪些新要求

■ 本报记者 孙冉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新举措。

2011年1月,两办曾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本次发布的新《办法》对旧《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据悉,新《办法》自本月5日起开始施行,而旧《办法》也同时废止。那么,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哪些变化呢?

对公务用车的定义略有调整

在旧《办法》中,公务用车被定义为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范围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2014年7月,《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出台。该方案明确提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同时提供适度交通补贴,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开始推进改革。

而在本次发布的新《办法》中,公务用车指的是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范围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再一次去掉了一般公务用车。

细化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旧《办法》要求,党政机关配备一般公务用车,应选择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应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应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对于执法执勤用车,旧《办法》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新《办法》对上述标准进行了细化。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标准基本未变,但除轿车外,也可以配备符合标准的小型客车。新《办法》还要求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须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新《办法》对党政机关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给出了更为详细的标准。要求执法执勤用车应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对于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新《办法》要求 “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新《办法》明确指出,如有单位采购新能源轿车作为公务用车,则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此外,新《办法》还提出,上述配备标准并非一直不变的,须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作出适时调整。

将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为了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新《办法》一方面分类细化了各类公务用车排气量、价格标准,明确了新能源公务轿车的价格上限;另一方面还要求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新《办法》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并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目前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车首选的最高级别要求。

更加强调公务用车管理集中统一

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修订后,新《办法》更着眼于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效能,明确集中统一方向,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和统一采购配备管理,规定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应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还强调,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同时还要求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强化对违规违纪问题的监督问责

除上述变化外,新《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务用车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的监督问责。相比于旧《办法》,新《办法》更加明确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还加强对主管部门监督,增加了针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违反编制、标准管理等5个方面的问责情形。此外,还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较为全面地细化了针对使用单位的问责情形,涵盖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经费支出等全流程、各环节,实现公务用车违规违纪问题问责无死角。

提出新的管理方式

针对当前存在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现象,新《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同时,新《办法》还提出,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这些管理方式都是旧《办法》中所没有的,是新《办法》中提出的创新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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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23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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