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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因地制宜完善专家管理办法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7-09-28 18:51:1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疆因地制宜完善专家管理办法

          新疆财政厅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共同发布《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实现专家的资源共享,其中还借鉴职称评定的操作方式审核专家资格申请

本报讯 实习记者杨文君 通讯员洪源报道 近日,新疆财政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颁布《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其中根据新疆地区现实情况,对实现新疆财政厅与兵团财政局评审专家资源共享、评审专家资格审核、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

《办法》对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权利责任、抽取和使用、管理和考核等方面做了细化规定。其中,在评审专家选聘方面,《办法》要求成立“评审专家审核小组”对各地报送的专家进行审核确认。“目前国家对很多领域的专家并没有相应的职称认定体系,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也缺少相应的专业知识,这就导致我们在选聘这些专业领域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时‘无从下手’。”新疆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在选聘评审专家时更好地获取专业性的意见,确保所选入库评审专家的质量,《办法》借鉴了职称评定的做法,采取“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同行专家”的模式,由新疆财政厅、兵团财政局挑选相关行业中业务素质较强的专家以及权威的行业协会代表,与两家财政部门的评审专家管理人员共同组成“评审专家审核小组”,负责对评审专家选聘进行复审,确认专家资料是否符合评审专家选聘条件。

据了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划内,且自有一套评审专家系统。为了统一标准,实现生产建设兵团同财政厅专家资源共享,《办法》对此作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职责。其中指出,新疆财政厅负责协调自治区与兵团专家资源共享事宜,负责管理“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审核小组”日常工作,对全区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评价进行动态监督。负责协调各地州市开展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兵团财政局负责对所辖师市专家资源进行审核,对相关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评价进行动态监督和管理。负责开展对相关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实际操作中,双方负责各自专家库的审核工作,而在终审工作中共同认定,从而实现评审专家“统一管理、全区一库、管用分离、远程抽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格局。

针对南疆地区专家数量少、业务能力略显不足的现象,《办法》还对当地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做了细化调整。其中明确,南疆四地州对本地区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可从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进一步放宽,职称可放宽至初级,工作年限可放宽至5年。

《办法》提出,自治区、兵团各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类项目决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评审人员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自行选择的评审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人员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并提供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的相关资料,充实进入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自治区、兵团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建立自行选定评审人员内控管理制度,明确人员选定工作程序,加强审批和监督。自行选定评审人员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或人员。

此外,《办法》还规定,评审专家存在6类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其中包括一个自然年度内履职评价记录为“差”达三次的,一年内2次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又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的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来抽取评审专家。据悉,《办法》已于2017年8月3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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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0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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