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四百七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黄埔海关普通涉案货物备用仓库资格招标项目”(项目编号:ZZ0170063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广州市亦信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55号6B19房
被投诉人1: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志正)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57号3楼301室
被投诉人2:黄埔海关后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黄埔海关)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27号
相关供应商:东莞和一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广麻路广州巷东江物资基地综合楼13-1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分标准的设置不合法,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评审过程未对供应商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公正公平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该投诉事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所以得分较低。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评分并无不当。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采购人对本项目予以废标。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二)项,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黄埔海关和广东志正限期整改。
本机关对广东志正在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上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另行处罚。
(第四百七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南民族大学交换机及配套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161366)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南民族大学(以下简称中南民大)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民族大道182号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3:武汉中创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创)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95号融科珞瑜路95号T1栋2单元14层1室
二、基本情况
中南民大来函反映:武汉中创拒绝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并要求额外增加费用,请求我单位依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的问题。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SDN汇聚交换机-A类,配备模块化的双电源”、“原厂认证的中级以上工程师”,武汉中创投标文件均应答为“无偏离”。但中标后,武汉中创向中南民大发函表示,要达到招标文件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中南民大需进一步加价,否则放弃中标。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中标无效。
对武汉中创拒绝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并要求额外增加费用的行为另行处罚。
(第四百七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一号医学科研楼功能化实现项目实验室家具采购”(项目编号:YX20170120)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复旦大学
地址:上海市东安路131号东4号楼217室
当事人2: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海洋石油大厦1211室
当事人3:上海赋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赋誉”)
地址:上海市三林路88弄1A327号
当事人4:上海荣翔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荣翔”)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100号7楼702A
当事人5:上海木雅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木雅”)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东南路599弄1号楼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1.本项目不合法的价格评分方法导致项目高价中标。2.本次投标中,上海赋誉、上海木雅和上海荣翔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细则要求“以所有投标单位(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属于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本机关决定对复旦大学和上海银鑫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关于举报事项2,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本机关对上海银鑫在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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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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