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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为解决实操问题提供遵循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7-07-31 22:27:1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87号令为解决实操问题提供遵循

■ 宋军

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相比原18号令,可谓亮点多多,值得点赞。

亮点一:强调了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之一,公开招标有“义务”也有“责任”带头担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任。对此,87号令第五条专门强调,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87号令不仅要求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明确采购人肩负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还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关键环节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强调采购人应通过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亮点三:采购预算额度内可设定最高限价。

在长期的采购实践中,特别是在工程招标采购中,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高限价的作法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且有一定的好处。87号令将此做法引入到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是实践认知的结果。同时,87号令规定不得设定最低限价,要求采购人更加注重采购预算的编制,使采购预算更加精细,进一步实现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亮点四:规定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87号令规定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或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解决了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哪些规定和条款是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行为的认定问题。

亮点五:规范样品评审,降低投标人成本。

18号令对于在货物的招标采购中是否可以提供样品未作规定,特别是那些“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87号令规定投标人可通过提供样品的方式参评,并且补充规定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范了样品评审的内容。与此同时,为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明确了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中标人、未中标人样品的不同处理措施。

亮点六:对同品牌供应商参与投标如何判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包括“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问题”,因为有围标之嫌。对此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时常发生争议。87号令作出了明确规定,填补了制度空白。

点七:对评审中出现的特殊和异常情况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在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中,因评审专家多、评审时间长,评审可能出现特殊和异常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对应呢?87号令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于因评审专家的过错形成错误评审意见的处理,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也分别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既明确了责任,又便于采购人、代理机构操作和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亮点八:推动采购文件标准化。

87号令对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公告、合同等采购文件的基本要素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较为明确地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包括16个基本要素和主要内容,使政府采购活动向标准化又迈进了一步。

亮点九:验收多了一个专业的“主体”。

为解决验收环节的消息不透明问题,以及采购人因采购需求制定失误而采购到所购非所需的问题,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让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一方面发挥了其专业特长,由内行参与验收,可以防止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做假,防止中标供应商以次充好。另一方面,借助内行的监督,保障了验收环节的公正、透明。

在为87号令所体现的进步而欣喜的同时,笔者也产生了一些新的困惑。如87号令未明确的“投标无效”和“无效投标”两种情形如何区分?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购项目中设置资格预审的,是不是意味着资格预审结果也应保密?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87号令的专项培训,就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帮助业内同仁更好地理解和掌握87号令的内容。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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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8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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