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采购公告 >>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07-13 18:50:0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四百六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项目”(项目编号:ZZCG2016W-GK-004)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浙广场5号

当事人2: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305号

当事人3:广东侨盛防伪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侨盛)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工业区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中标人广东侨盛没有造纸机,不具备生产防伪原纸的能力,其投标文件中关于设备一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具备生产防伪原纸的能力,广东侨盛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广东侨盛投标文件中关于设备一项提供虚假材料。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第四百六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动植物活体成像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DAK-ZB-2016007-11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瑞华同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12号1-101,2-101

被投诉人: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7175号兴业集团院内二楼

相关供应商: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器材)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院1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相关网站无法查询到中科器材本次投标产品的业绩合同,不应在评标中加分,属于虚假应标。2.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多色光LED植物生长日光模拟系统”功能,属于虚假应标。3.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自动高通量旋转工作台”功能,属于虚假应标。4.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小动物气体麻醉系统”功能,属于虚假应标。5.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生物发光细胞成像模块(不含显微镜)”功能,属于虚假应标。6. 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侧CCD扫描工具包”功能,属于虚假应标。7.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鹅颈管荧光照射装置”功能,属于虚假应标。8.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内置电源插口及数据端口,多模块实验”功能,属于虚假应标。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中科器材投标文件提供了相关业绩合同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3、4、5、6、7、8,经审查,中科器材投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技术证明材料。投诉事项2、3、4、5、6、7、8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本机关调查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的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5、6、7、8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的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第四百七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天津新迈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新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咸水沽镇举兴道7号1号楼502-6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关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议供货仪器设备采购二次竞谈项目第1包”(招标编号:TC160S5W1)举报案调查处理中,发现天津新迈科技有限公司在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记录的信息,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档案的信息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津新迈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7年7月14日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81期第1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