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五点建议
深化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五点建议
■ 刘芬
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公共服务采购呈现出多点开花、由点及面的格局。从采购规模构成来看,公共服务采购已成为新时期政府采购规模的有力增长点;从采购对象范围来看,服务类采购从传统的专业服务快速扩展到公共服务、服务外包等新型服务领域;从实施主体的范围来看,公共服务采购的主体逐步扩大,重心不断下移;从实施效果来看,通过不断参与公共服务和民生项目,不仅拓展了政府采购规模,而且提升了政府采购的社会形象。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面临着多重困难和挑战:一是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界定及购买范围模糊不清;二是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缺乏统一要求和制度安排;三是购买流程缺乏严格监管;四是公共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特别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社会组织数量有限,呈现出畸形的卖方市场;五是消费者在对服务的监督与评价中缺席。客观而言,我国开展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的时间尚短,整体上还处于尝试探索阶段,参与的范围和深度远远不够。对各级政府而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实施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借鉴国内外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推进改革深入广泛开展。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加大投入,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尽快出台相关制度,规范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明确资金渠道及投入,利用新增财力加大对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同时,统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政府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将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中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纳入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二是创新方式,拓展基本公共服务投资渠道。除了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外,还要引导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拓宽基本公共服务投资渠道。对社会组织举办的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社会组织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信用担保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正常运营。
三是综合施策,促进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财税政策方面,可为社会组织提供优惠政策或免税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支出,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金融政策方面,对社会组织举办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如养老机构、幼儿教育等)建设、购置相关设备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收费政策方面,对于不同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按有偿服务、成本收费和减免收费等不同标准,建立多层次的收费体系,在确保社会组织的福利性、公益性的同时,形成其良性的自我发展机制。
四是完善机制,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东西部和城乡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短期内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普适性机制较为困难,需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在保障自身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的同时,应通过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基层政府做好购买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工作,并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确定和用途,通过法律形式予以规范。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基层的财力差异,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下,根据服务人口,公共服务范围、标准等因素科学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基层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基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
五是强化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事务也日益复杂化,陈旧的行政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包揽大小事务的时代已日渐远去。各级政府部门要适应这种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深入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让政府部门得以“减负”,让社会组织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让公众享受到更多、更好的服务。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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