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细节暂不宜公开
评审细节暂不宜公开
■ 刘跃华
近期,笔者听闻一些要求公布评审细节的呼声,理由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三公”原则。笔者认为,评审情况属评审专家的个人意见,不代表评审委员会的整体意见。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评分标准必须客观一致,也没有排斥主观分值的设定;各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投标方案等理解不一,给出的分值或意见难免存在差异。若公布评审细节,在一些不明就里的人们看来,可能存在评审不公,甚至成为某些别有用心者恶意质疑、投诉的借口。
也有观点认为,公布评审细节,能够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规范性。从这个角度出发,应当予以公布。但笔者认为,如果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者只注重程序的规范而忽略了采购结果、物有所值价值目标,这项制度在执行中也会走偏。当前部分地区的采购实践恰恰表明,人们过于重视程序的规范性,甚至不惜以过程的合规、合法牺牲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当下,应围绕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而这一过程有赖于评审专家的积极作用。
在笔者看来,真正的评审专家,是有学识、有能力、有道德、受人敬重的行家里手,不是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更不是与采购人、供应商勾结,操纵评审结果的逐利者。真正的评审专家眼里容不得半粒砂子,他们会像熟练的缫丝女工一样“抽丝剥茧”,选出最能满足采购需求、产品质量和服务俱佳的投标人。
然而,目前各地评审专家状况并不尽如人意,这与评审专家的征集方式、征集范围、劳务报酬等因素有关。笔者建议从高校科研单位的现职人员中征集评审专家,对年龄超过法定退休的,原则上不聘用,其中的优秀分子可酌情聘用。同时,加强评审专家的定期培训和管理,“严进宽出”、定期考核,评定出一、二、三级专家,按级别付酬劳。考核不合格者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者,要坚决清退;对自愿退出评审专家库的,也应允许其退出。
笔者曾参加过一个人口管理软件采购项目,该项目评审专家均为科研单位的高级工程师。投标供应商有5家,经过资格符合性审查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每个投标人有两小时的系统演示时间。该项目评审耗时三天,通过看演示、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估,最终筛选出对项目理解最深、响应程度最准、最接近采购人意愿的中标人。后来,相关系统成功运行,各方面均较为满意,也证明了专家评审意见的精准性和正确性,而这些并非简单公布评审细节所能涵盖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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