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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是否属联合体投标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7-03-27 20:28:2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如何判定是否属联合体投标

■ 胡瑞如

某地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工程设备、租赁服务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内容包括监控系统硬件、内网等硬件设备租赁以及外网的宽带链路租用等,但项目中标单位并不具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其投标文件提供了与当地通信运营商的合作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了当地通信运营商在该项目中所承担的具体工作。该中标单位是否涉嫌超范围经营?或是该中标单位与当地通信运营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中标供应商有无提交联合协议,是判定其与当地通信运营商是否为联合体的关键。

那么,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当地通信运营商的合作协议能否视为联合协议?笔者认为,联合协议必须包括三点内容:一是联合声明,即联合体成员各自的声明,愿意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投标,并且提供相关授权书;二是负责事项与义务,即联合体成员之间在项目中需分清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及义务,按照各自分工分别履行合同;三是连带责任,联合体成员就合同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个成员未按照联合体协议的分工完成合同义务,采购人均可要求其他成员完成该项合同义务。如果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当地通信运营商的合作协议中没有上述内容,而仅仅是中标供应商与通信运营商两者之间关于项目中具体某项工作的合作,那么这份协议更像一份分包合同,若总包不具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而去承接该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的规定,则该中标供应商属超范围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购人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笔者认为,在采购内容较为单一的货物、服务类非复合型项目中应慎用联合体投标。如果不得不采用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则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联合体投标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合理的评标标准。

(作者单位:浙江省永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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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53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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