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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GPA(1)】WTO中的“富国俱乐部”

栏目: GPA专栏 时间:2014-02-21 10:53:4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走进GPA(1)】

编者按:我国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加入GPA谈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其文本主要是约定参加方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核心是参加方在政府采购市场上,要给予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和产品以国民待遇,除GPA规定和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外,参加方不得给予本国企业和产品特殊待遇。现行的GPA文本是1994年修订颁布的(简称“94版”)。为了提高GPA法律条文的逻辑性、严谨性和适用性,近几年来GPA参加方集中力量对文本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初基本定稿(简称“07版”),但对其中个别重要条款尚未达成一致。

为了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有关GPA的情况,本报从今日起推出“走进GPA”专栏,敬请关注。

WTO中的“富国俱乐部”

提及《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简称“GPA”),人们自然不会丢掉它的前缀——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GPA诞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WTO的前身,简称“GATT”)东京回合谈判期间,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基本得以完善,并在WTO多哈回合期间再次修订。作为WTO这一复杂的国际贸易体系下的子系统,GPA不仅依托WTO作为其组织上的载体,而且在执行机制上直接适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WTO是GPA制度效力的直接来源,GPA的发展深深地打上了WTO的体系烙印。

其一,在体系形式层面,GPA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简称“WTO协定”)的附件之一,是WTO系统内现存的2个诸边协定(即由WTO成员自愿加入)之一,不属于WTO一揽子协定的范畴,没有签署它的WTO成员方不受其约束。

其二,在规则层面,GPA是一套完整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体系,其法律文本提供了各国实行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规则框架。与WTO体系内其他协议不同,GPA在规制政府的贸易管制行为的同时,直接管制政府的采购行为。在机制层面上,以实力均等为前提、强调利益对等的互惠原则是主导GPA谈判的主要机制。

其三,在利益分配体系层面,GPA体系中利益不均等问题较WTO体系更为严重。

在WTO体系内,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发达程度有利于其国内制度向WTO的输出,而它们在WTO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和利益诉求决定了WTO的制度来源于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律和惯例。随着WTO规则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通行规则,对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影响逐渐深化,WTO体系的不平衡问题开始显现。关注国际贸易体系,尤其是WTO体系演进的研究者发现,以推行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国际贸易制度往往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意愿和发展手段的关怀,导致国际贸易体系成为一个不公平的利益分配体系。WTO项下的协议给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差别待遇非常有限,发展中国家需要承担的义务与发达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多数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只能通过享有一定的过渡期来延缓WTO规则带来的冲击,而这一权利也往往需要以更大的市场让渡来换取。代表发展中国家长期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和国际发展事务的达斯曾尖锐地指出,WTO体系是以发达国家的模型铸造、实现发达国家利益的工具,在这座“伪善的纪念碑”下,发达国家依靠自身的贸易实力以及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优势地位,实行双重标准,在迫使发展中国家取消或减少贸易壁垒的同时,对本国不具备竞争力的产业却始终加以保护。

曾经担任世界银行副行长和首席经济学家的斯蒂格利茨指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决定了以“法治”为名义、强调形式公平而忽视实质公平的贸易自由化制度带来的利益分配总是不成比例的,总会偏向富裕国家。

作为WTO体系的组成部分,GPA不仅继承了WTO上述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首先,GPA现行的规则体系与成员方的谈判承诺主要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而乌拉圭回合被认为是GATT/WTO诸轮谈判中最不平衡的一个回合。其次,GPA的规制对象是成员方的政府采购行为,考虑到利用政府采购支持本国的各种经济、社会、政治政策目标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政府采购领域内的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发展政策自主权的冲突格外突出,那么制度本身公平性的偏差将会引起更加严重的不平等问题。

其四,在成员构成上,GPA是WTO框架下有名的“富国俱乐部”。

目前,GPA共有41个成员方。主要是经济发达的WTO成员,在地区分布上以欧洲国家最多,其次是亚洲和美洲。他们是2004年以前加入GPA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总部、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荷属阿鲁巴(位于拉丁美洲)、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士、希腊、爱尔兰、丹麦、瑞典、芬兰、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以色列、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洲联盟扩大后,新加入的10个成员国于2004年开始接受GPA的约束。这10个成员国主要是东欧国家,他们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塞浦路斯和马耳他。2007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加入GPA。2008年,中国台北正式成为GPA成员方。正在申请加入GPA的,有包括中国在内的8个国家和地区。取得GPA观察员地位的,有包括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和地区,还有4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贸易中心)。GPA成员方大约为WTO成员总数的1/4。

有关专家指出,GPA成员方集中于主要发达国家和一些小而开放的发展中经济体,广大发展中国家作为非成员方参与制度建设的空间十分有限,这无疑将导致发展中国家在GPA中的集体失语。(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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