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采购制度
法国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最早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兴起发达的市场经济、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国际化的政府采购标准,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成本、提高了政府的购买能力,使政府采购的经济利益达到了较佳的效果。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试点以来,各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和宝贵的经验。虽然我国的具体国情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政治制度也有着本质的差别,但就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操作等方面来说,研究和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概况
法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由来已久,由于政府采购所采取的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机制,制约了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保障了公共资金的使用成效,深受社会的认同和国民的信任,因此,政府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广,采购规模也日益扩大。法国全年政府采购资金约1万亿法郎,相当于年度国家总预算的50%左右。法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政府提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重要项目的重要内容要与议会达成一致意见,并得到议会的批准。
(二)政府采购管理为部门集中采购,由招投标委员会负责组织。
(三)政府采购执行采购负责人制,采购负责人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决定中标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规则由财政部法律事务司制定,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采购规则的执行,行政法院负责政府采购案件的投诉。法官行使判决权和处罚权。
(五)政府采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六)因政府采购案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采购负责人的个人责任。视损失大小,对其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法规
法国是世贸组织和欧盟组织的成员国。法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由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协议和本国的法律法规三级组成。
(一)《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是适应实现和扩大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要求而产生的,其宗旨是消除针对外国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实现全球贸易一体化。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对采购对象(货物和服务)、招标方式、招标方式的运用和招标程序等内容,都作出详细规定,签署国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二)欧盟的有关规定
欧盟是世界上最早、最完善,也是最紧密的区域性组织。1993年颁布了关于政府采购的四部实体性法律,即《关于协调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授予公共供应品合同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指令》。1989~1992年颁布程序性法律。
与《政府采购协议》相比,欧盟的法律在招标程序方面,更强调透明的原则。成员国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在欧盟各成员国的官方媒体上公告,如果采购项目是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项目,在公告中必须注明,要广泛告知供应商,让竞争机制充分体现。这在欧盟的法律规定中非常严格,如果成员国不遵守规定,这项采购行为将被视为无效。欧盟组织对成员国的政府采购行使管理权。成员国进入欧盟政府采购市场执行统一的规则标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规则就有所不同了。
(三)法国本国的法律是欧盟指令的直接体现
欧盟成员国对政府采购规则的制定已没有了自主权,有政府采购自主权的国家是一些采购规模较小的国家。法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允许世界各国的企业参与法国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存在国籍问题。法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国家、企业或个人,如果认为法国的政府采购存在不公平的行为,都可以向法国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政府采购事项。但招标公告只在欧盟成员国中发布,而不是面向全世界。
法国政府采购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对欧盟企业有一些优惠的待遇,如能源、交通等领域。非欧盟企业与欧盟企业的竞争差价小于3%时,非欧盟企业的竞标将可能被拒绝,这条法律在军备方面有特殊的规定。
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了法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部门采购
法国政府采购的管理方式为部门集中采购。法国财政部的法律事务司负责政府采购规则的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则是由中央各部委或地方政府自行组织的。中央部门在部委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采购,采购部门指定一名采购负责人负责采购全套程序。这个采购负责人必须是官方认可的,他的名字要对外公布。采购负责人的级别是很高的,往往是副司、局级,承担不可替代的责任:对外发布公告、决定中标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招标过程中的一些组织机构,如招标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是咨询机构,只负责向采购负责人提供中标参考意见,最终确定中标结果、签署采购合同都由采购负责人直接负责。地方政府的采购由国家派出的大区区长或省长负责,只有省长签字,采购行为方能生效。
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如工程采购领域,招标活动则委托外部中介服务部门组织。目前,法国正在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将部门采购改为集中采购,财政部着手组建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标准,实施无纸化操作,但这项改革需要经历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
四、采购方式
遵循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和欧盟法律规定,法国的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优先采用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采购实体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公开招标的开标家数没有限制,即使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也可开标。
(二)邀请招标
又称选择性招标,是对潜在供应商的预先选择。法律规定,采购实体应拥有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名单,该名单至少每年公布一次,并说明其有效性和条件。采购单位必须邀请5家以上供应商,招标方为有效。
五、政府采购范围
法国的政府采购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政府部门所需的物品,还包括了公共工程、公共服务等,所有公共机构发生的公共合同都列入公共采购的范围。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部门,不仅是政府部门,还包括所有的公共部门,如公共交通、公共医疗、公共教育等,同时国有制的工商企业,如铁路运输、供水、电力、邮电等,也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六、采购程序
(一)提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经议会批准。
(二)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部门按计划定期发布采购公告,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必须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布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时间要求、公共目的等,公告期为52天。
(三)编制标准的招标文件。
(四)评标。组成招投标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技术专家、政府官员、议会议员、法律专家和市民代表等。委员会负责投标供应商的标书收集、评估,提出中标建议。
(五)中标合同授予。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负责人签署中标结果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即效合同,规定时效性条款,明确双方责任和违约处理的有关条款。
(六)履约付款。采购组织者与采购需求者共同验收采购项目,将验收凭证(发票)提供给公共支出决策者(财政部长、省长或大区区长),决策者签署支付令,交公共会计付款。公共会计按规定将款项直接支付供应商。
七、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政策的提出是近几年兴起的。过去相关内容被认为是歧视性条款。政府采购政策的运用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成为采购人用来作弊的手段。政策标准必须事前通知企业,目前法国运用的政策有:环境保护政策、保护中小企业政策、社会性政策、无纸化操作进程等。
法国的法律对引用环境保护政策有着严格的规定,按市政管理要求,对企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空气、水的质量等制定严格的标准,便于出现纠纷后法院判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国的法典中对保护中小企业政策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是因为法国政府采购市场60%的份额被中小企业占据。在全国36000个市镇中,政府采购项目很小,中小企业以外包商的形式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履行合同,致使比例高达60%以上。目前在合同签署上对中小企业有两个优惠措施,一是不要求中小企业像大企业一样有合同担保,二是不收预付款。
社会性政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包括要求投标企业有残疾人的比例、中标后带动就业、负责相关知识的培训、雇佣失业者的比例等内容。社会性政策带有更大的歧视性,在引用上比较薄弱,一般招标中不作规定,但在履约中采购人可以提出相应的要求。
政府采购允许无纸化操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互联网上刊登,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也可以加密后通过互联网传递。对网上投标,法国实行第三者企业认证的机制,由第三者递交认定书,确认投标商投标的真实性。无纸化操作,缩短了企业递交投标书的期限,网上发布公告更广泛地鼓励竞争,网上电子拍卖,大大降低了竞争成本,因此无纸化操作使政府采购更趋公平。
八、监督体系
法国的政府采购涉及公共支出领域的各个方面,与预算管理、公共会计管理构成有机的整体。法国的政府采购监督包括:
(一)政治监督
即议会监督。政府从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审定政府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标准起就接受议会监督。对关系国家利益的公共工程或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在立项前要广泛地征求意见,与议会等国家机构共同论证,确保政府采购计划的严肃性和公共性。公共支出的事后监督也是由议会完成的,通过投票方式,负责决算的审定。
(二)部级委员会监督
部级委员会监督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对政府采购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行使监督权。
(三)司法监督
法国政府采购的法庭作用很重要。财政部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只有法规制定权,违法惩处权由行政法院执行。审计法院审定采购事项支出账目和决策者的决策行为的合法性,对政府采购事项有判决权,对违纪者有处罚权(不包括决策者、部长),决策审计要向社会公开公布。
(四)公共会计监督
公共会计监督贯穿公共支出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这与法国的财政管理制度紧密相关。共有8万名公共会计遍布法国各地,掌握着国家财会,担负着国家公共收入和公共支出的核算任务。支出决策和支付执行分离的会计管理规则在政府采购中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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