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操作 >> 以案说法 >> 一起无效投诉的启示

一起无效投诉的启示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0:53: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陆金平  徐冬玲

案情■■■

2011年3月3日上午,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市经济技术学校的委托,对所需专业设备项目进行了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的采购用户单位4月初将接受全国示范校验收检查,要求在4月1日前必须完成所购设备的安装调试。为此,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在第一时间主动与采购单位联系沟通,认真落实采购需求,制定项目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采购公告。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限内,共有6家供应商向采购中心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现场,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程序、原则及方法,评标委员会分别对6份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盘锦LH电脑有限公司从6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采购会后,盘锦RM公司就其报价最低而未中标向采购中心提出口头质疑。该公司因投标文件中有3点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超时限,未提供主要产品宣传彩页,施工设计图例不全),被评标委员会确认为非响应性投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作无效投标处理。针对这种情况,采购中心当场向其做出答复,希望该公司能正确对待评标结果。RM公司表示,对采购中心做出的答复不满意,随即又向采购中心主管领导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当日下午再次召集本项目专家评委及采购监督机构代表,并特邀RM公司的投标代表到会列席,就该项目评标结果进行了认真地复审和现场答疑,终审确认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意见正确无误。采购中心据此在规定媒体上发布了该项目的中标公告。

RM公司对专家评委及监督机构代表向其做出的答复仍表示不满,复审会后,分别向市纪检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全体评委和采购办、采购用户单位致信投诉,采购中心对此未予受理。

案情分析■■■

从上述案例的事实不难看出,RM公司的投诉是一次无效投诉。其原因主要是:

1.投诉主体及渠道和方式不合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55条的规定,投诉的主体应当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投诉的主体只能是一个,而RM公司将投诉主体由一个变成了多个,而且是采用公开信的方式。显然, 这种投诉行为的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投诉理由不充分。一是关于工期问题。按招标文件要求,3月20日前完成设备安装,4月1日启用校园监控系统设备。RM公司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上注明30日内交货,但在其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目标工期为3月20日开工,5月10日交货。据此,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公司的目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二是关于标的产品宣传彩页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主要标的产品宣传彩页,而RM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部分产品的黑白打印页。就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会上一致认定该项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三是关于设计施工方案不全问题。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设计施工图例,RM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室外部分的设计施工图例(13个点),而室内部分(187个点)的设计施工图例没有提供。就此,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项也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RM公司投诉的理由是标书中设计施工图例不整是因没有及时联系上采购用户单位,未能到现场踏勘所致。但据了解,本项目6家投标人中有4家曾到过用户单位现场踏勘。

3.投诉书所用言辞不当。RM公司6页的投诉书(公开信)中多处所用言辞过激,诸如“我们不会屈服你们评委的评定”,“你们的做法并没有让我们公司屈服,而且让我们增强了斗志,我们必须和你们斗争到底,哪怕有更多的困难,我们也要与你们斗争到底”。

案例启示■■■

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供应商做出具体投诉行为时,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如果很难确定是否有必要投诉,可以向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咨询,也可以请法律专家帮助评估确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不盲目投诉、不乱投诉。

通过本案例,有关各方应从中吸取下列教训:

1.对广大供应商而言,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真正弄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投诉的前提、渠道、程序和方法,要熟知政府采购工作的运作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从而有效地降低投诉率。

2.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来说,不能因未中标就发起投诉。投诉前一定要认真分析未中标的原因,认真查找本公司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瑕疵,确定是不是应该投诉。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投标未中,其责任往往可能出自自身。通过本案例,可以清楚地看出,RM公司报价最低没中标,究其原因,是因该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经办人不认真所致。如: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上注明的交货期与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目标工期明显不符;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主要产品彩页,RM公司却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黑白打印页。

3.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来说,一是要寓宣传与日常政府采购活动之中。如利用召开招标答疑会、开标会等机会,详细告知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维权途径、时效等,使他们既能维护自身权益,又能避免乱投诉。二要要大力推行电子采购等先进的政府采购方式,使广大供应商更感到公正,心服口服、没有意见,从而免除投诉的发生。三要科学严谨、细致规范地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无论是采购文件的制作、评审方法的确定、采购信息的发布,还是评审过程的组织、采购结果的公告,都要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主观上不能有倾向,客观上不能有漏洞,以有效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来说,除了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宣传、对有效投诉进行及时受理外,更重要的是要为采购执行机构和供应商创造透明高效、公平竞争的环境。(作者单位:辽宁省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

责任编辑:

本文来源: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