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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对代理机构进行“全区统考”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1-23 21:24:3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宁夏将对代理机构进行“全区统考”

探索建立常态化的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


本报讯 通讯员宋晓雨报道 自明年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满一年的代理机构都每年将接受当地财政部门的年度执业“统考”,“考分”将作为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规定,考核对象包括自治区内代理机构和外省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各代理机构(含外省在宁夏从业的代理机构)在各市县的分支机构,原则上由其业务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公历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同一年度内,代理机构在区、市、县任意一级接受考核的不再重复考核)。除年度考核外,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机构组织专项检查、业务评比与考试,对其不良行为进行及时通报。各级财政部门应成立监督考核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但事先应对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并将检查小组成员名单进行公布或书面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包括能力指标、过程指标、结果指标等三级指标。能力指标包括硬件条件、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等情况,共40分。其中,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情况,执业人员的数量及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结构情况等队伍建设情况占20分,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等内部管理情况占10分。过程指标包括业务操作情况、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质疑答复等项目,共45分。其中,招标文件编制、信息公告、代理协议等业务操作情况占30分。结果指标包括规模及效益、社会评价等情况,占15分。

对于考核结果,《暂行办法》提出,考核汇总得分达到总分的60%以上的,考核结果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考核项目汇总得分达到总分90%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优秀。对考核成绩达到总分90%以上的代理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应当进行复核。

《暂行办法》还规定,考核结果按考核总得分予以排序,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供采购单位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并作为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采购业务的参考。对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列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重点监管名单。在其整改期间,采购人如须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并备案。此外,考核结果优秀的代理机构将获得一定的鼓励。如考核连续两年达到优秀的,可以申请免于参加考核一次,其考核结论和优秀等级维持不变;财政部门考核认定为优秀等级的,在采购单位通过招标比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以作加分参考等。

《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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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26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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