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政府采购“遍地开花”
自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特别是2007年建立强制采购制度以来,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围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具体措施和意见,不断加大推广力度,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面。
节能采购 制度先行
截至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建立起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2007年8月,天津市颁布《关于天津市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建设促进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将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的政策功能渗透到具体采购活动当中。2008年12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规定在项目支出确定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优先安排节能等产品的采购资金,并充分考虑价格调整因素,为采购此类产品提供资金保障。
部分地市也根据有关政策出台了本地节能产品推广的具体措施。2008年,西安市出台《西安市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时,应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其分值等,采购人按采购程序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确认。2009年,南京市财政局出台了《南京市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按不同的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对于节能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加分。
地方扶持手段创新
各地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中,通常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编制招标文件时突出节能指标,对于采用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在资格条件比如注册资金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其积极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竞争,为相关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创造条件。明确规定投标产品应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求。二是评标过程中改进采购评审方法,严格执行在价格扣除和评分加分方面对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实行政策倾斜,使其不受最低价格的限制,体现政策扶持导向。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宣传单、知识问答、及时转发政府采购扶持节能产品的政策文件等多种途径,提高政府采购的节能意识,增强其采购节能产品的自觉性,推动绿色消费。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供稿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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