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证明文件存瑕疵怎么办
■ 文 杨志坚 林志斌
案情■■■
某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有效银行存款证明(其中银行存款证明由在XX市设有营业网点的银行开具,并由投标人提供承诺书,保证该笔存款至少至20XX年X月X日前在账户内)。中标候选人甲公司提供了银行存款证明,但该证明中的声明一处“上述资金在 年 月 日前不予提取或赎回”没有填写,也就是说仅能证明其在开具证明时账号内有2000万元的存款。采购结果公告后,乙公司质疑认为,甲公司没有那么多的资金,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为无效投标。经调查,甲公司在开具银行证明后不久该账户内的金额曾一度没有达到2000万元。由于该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代理机构针对该项质疑组织原评委复审,评委最终维持原评审结果。
分析■■■
本案中的复审实际上仅是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再审查,不涉及技术、商务等,因此不是重新评审,而是资格复审。《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体系没有对资格复审进行规定,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简称《示范法》)和《立法指南》有相关规定。
《示范法》第7条第8项规定,采购实体可要求已预审及格的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按照原来对该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时使用的同样标准,再度证明其资格。对于未能根据要求再度证明其资格的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实体应取消其资格。采购实体应迅速通知被要求再度证明其资格的每个供应商或承包商,说明其做法是否已令采购实体满意。《示范法》第34条第6款规定,采购实体可要求中标的投标商进一步证明其资格。可见,资格复审是在确定中标商后,对其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的进一步审查。
资格复审在实践中已成为惯例或行规。由于本案是在质疑回复时进行复审的,根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的规定,代理机构在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下,由原评委会直接担任于法有据。
《广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复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申请复审的请求应在提起投诉时一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但评委会要重新组成,原评委必须回避。
笔者对上述规定有异议。因复审是在原评审结果出现歧义的情况下进行的,由原评委会重新慎重考虑、认真审核更妥。假如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专家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复审意见,应为合法有效而采纳。由于某些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说哪个绝对正确,如果新组织的评委会持不同的意见,该采纳哪个呢?更何况到了投诉阶段,监管部门的职责是调查在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若没有,原评审结果合法,应予维持,否则应废标。
在组织评标活动时,代理机构应提醒评委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严格把关,特别是对于没有按规定填完全部信息的材料,应独立、公正、认真地判断其是否完全符合要求。在质疑回复时,应组织原评委对此再次核实,以核实报告作为答复依据。
作为评委,面对来自第三方的似是而非的证明,如属于实质性条款,应要求形式要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属一般性条款,可作扣分考虑,并记录在评审报告中。对于供应商的承诺书,因其仅是一种承诺,且评审是仅对投标资料的审查,应认定其有效。在复审中,甲公司的银行证明书的确是由银行直接出具的,尽管甲公司账户内的资金不是一直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但复审时尚未到承诺的最终期限,甲公司也及时补足了款项,因此评委认为甲公司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维持了原评审结果。
笔者认为这个结论是合法正确的。对于实质性条款,评标时应从严,而复审时应从宽。如果评委在评标时无违法违规等情形,复审时应予维持,否则存在随意修改结论的可能,损害评审的权威。如果甲公司提交的银行存款证明漏填的是存款金额或证明日期,肯定不行。现在的存款证明有瑕疵,但不影响证明效力。
如果本案到了投诉阶段,监管部门首先要审查该证明书是否为虚假材料。若是,则对其的评价属于评委的职责。如出现了伪造、变造等情形,应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的规定来处罚。 (作者杨志坚系佛山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林志斌系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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