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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3处修改获通过 简政放权可反腐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4-09-03 11:01: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府采购法3处修改获通过 简政放权可反腐


近日,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9月2日,财政部披露出政府采购法三处修改地方,而最大的改动在于取消了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而政府采购法草案删去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刘小川教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取消正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刘小川告诉本报记者,政府采购本来就是买东西,但是由于对政府采购机构有资格认定,就多了一道权力,其中也有寻租空间,滋生腐败。

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2012年12月,财政部联合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开展了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结果撤销了北京北科博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等56家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的资格。业内人士称,分包转包是代理机构常见的问题。

此次草案删去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既是利好企业,也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简政放权的要求。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2013年12月,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68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就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等内容。而今年7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围绕推进简政放权,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决定,确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另外,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也有所变动。

现行采购法第78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分组审议政府采购法的郑功成委员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现在草案改成“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这是将禁业减轻为暂停业,法律责任明显减轻了。这也得到另外两位委员的赞同。

不过,刘小川认为,既然前面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已经取消,那现行法律中的惩罚措施“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的说法也不存在,因此不存在法律责任减轻一说。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市场规模日渐庞大,据财政部数据,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约为16000亿元,同比增长17.2%。而在10年前,全国政府采购金额仅1600亿元。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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