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定向扶持监狱企业
政府采购定向扶持监狱企业
监狱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并在制服、印刷等采购项目中获得预留份额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监狱企业将成为政府采购政策的定向扶持对象。财政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除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优惠政策外,监狱企业还将在制服、印刷等政府采购项目中获得预留份额。《通知》规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需在本部门的制服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等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同时,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还可以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采用预留份额等办法,进一步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扶持力度。
《通知》明确,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据了解,监狱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以追求社会效益为首要目的。政府采购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为监狱企业提供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对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的要对监狱企业产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通知》。在组织研究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通过座谈会、基层调研等多种形式,反复研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出台了《通知》。
“制服、印刷等行业是目前我国监狱企业主要涉及的领域。《通知》针对这些项目作出向监狱企业预留份额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政策的针对性和有的放矢的原则。”一位对监狱企业较为了解的政府采购专家向记者表示,由于监狱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所以将此项政策纳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的政策中统盘考虑,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延伸,既符合监狱企业的现实情况,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该专家介绍,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类似政策。以美国为例,各州政府将监狱企业产品列入政府强制采购目录,要求除监狱企业供应不足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实施过程中,还与中小企业扶持等政策相衔接,在联邦政府采购的预留份额中首先考虑监狱企业。此外,关税贸易总协定(WTO)和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也都明确将“监狱产品以及采购监狱囚工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视为例外情况处理,即可以不受WTO和GPA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因此,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监狱企业与国际贸易相关规定并不冲突。
另据了解,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 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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