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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要在“三个严格”中规范开展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9:39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政府购买服务专题探讨

政府购买服务要在“三个严格”中规范开展

 

■ 程庆柏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应该说,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以大采购的视野审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将其作为集采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严格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当前,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范围,党政机关及社会上还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存在误区。对此,国办发[2013]96号文件明确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厘清问题的所在,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质,并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具体服务类别和项目名称,并建立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为政府购买服务有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严格落实市场竞争机制

国务院明确规定,购买服务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是政府购买服务都应按照一定程序与规则执行。政府购买服务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要参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在采购方式上,要综合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购买服务,在坚持公开招标为主原则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公共服务本身的特性,视实际情况选择确定采购方式,在平台服务上,要区分服务类型适当整合归并,编制不同类型服务的采购文件范本、评审方法和标准,并建立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渠道,方便社会组织参与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序有效进行。

严格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主体主要由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构成,相较于传统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来说,行业监管与自律较为方便与可行。在此基础上,要通过规范化建设、自律诚信建设等多种方式的紧密结合、互为依托,促其提高事业化、职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社会公信力。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整合资源和力量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事前评审、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的工作机制,保证需求的科学合理性、预算安排的准确性、采购工作的公正性、购买成果的有效性,并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以净化政府购买服务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政府购买服务并不仅仅是在短期内拓展服务类采购的范围,而是集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节约财政资金、降低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推动廉政建设方面可以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功能。我们要进一步认识与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根本属性与基本规律,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科学性、合法性与实效性,推动这项工作规范开展。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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