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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谈首轮报价是否该公开?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8:39 发布:测试 分享到:

竞谈首轮报价是否该公开?

 

■ 本报记者 贾璐

近日,有业内人士咨询称,如今,竞争性谈判在实践中获得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对于其中较为关键的报价问题,比如供应商的首轮报价到底应不应该公开,似乎没有一定之规,让人无所适从。记者也注意到,实践中,有些地区组织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在单独谈判前,评审委员会会当场向所有供应商公开各家的报价,而有些地区的代理机构却从来没发生过公布竞争性谈判首轮报价的事。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乍一看此条规定,似乎首轮报价不能公开,但事实并非如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条规定是针对“谈判中”,而首轮报价还未进入谈判环节,因此首轮报价能否公开,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既然如此,首轮报价是公开好还是不公开好?

观点1:无所谓

“供应商给出的首轮报价肯定不是标的物的最终报价,所以公开不公开影响不大,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但需要事先在标书中约定。”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如是说。

观点2:公开比较好

认为应当公开首轮报价的业内人士不在少数。“不公开报价,供应商之间很难形成有效的价格竞争。”一位专家直接指出:“公布首轮报价可以让供应商了解竞争对手打什么牌,会对其造成一定心理压力,为谋求中标,在最后报价时,基本上都会有所让步,有时这个让步还比较大,能起到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孟冰山从工作实际出发也表示,公布首轮报价,确实有利于在接下来几轮的谈判中谈出更为科学、合理的价格。

据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平介绍,因为首轮报价的保密工作比较难做,他们也接到过关于首轮报价泄露的质疑,所以最后索性公开,让所有供应商都能知己知彼地公平竞争。

观点3:背靠背报价

“竞争性谈判自始至终都应该背对背报价。”以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调研员吴小明为代表的业内人士这样认为。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首轮报价尽管不是最终报价,但也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因为首轮报价时供应商给出的并不仅仅是价格,还包括所报产品的品牌型号、优惠条件、服务条款等。这些信息的公开,很可能会使供应商调整最终的报价策略,即存在“诱导”供应商的嫌疑。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分析说,当供应商知道要公开报价时,第一轮的报价往往虚高,此时的报价并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有跳水式的下调很正常,只要是稍微掌握了点谈判技巧的供应商都会这么做;但如果不公开报价,供应商的第一轮报价就比较谨慎,更容易报出实价,有时第二轮都不让价。他认为,政府采购应鼓励供应商理性报价,为供应商创建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而不应采用公开竞价、以价压价的方式刻意追求节约资金,引发供应商的恶意竞争。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徐强认为,第一轮报价的品牌型号、优惠条件不同,不具可比性,没有公开的必要。他分析道,从理论上来讲,竞争性谈判的标的是可以在招标现场进行调整的,各家供应商事先所投报的产品和价格是各供应商自己对招标文件的理解,采购人可以根据各家所投报的产品和价格来调整想要采购的货物和价格,因而各供应商在进行竞争性谈判首轮报价时并不在同一起跑线。

此外,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给出了这样的解释:“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竞争性谈判的法定程序中,只有‘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及‘确定成交供应商’5个环节,而并不包括‘公开报价’这一环节,因此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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