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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如何“变法”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8:23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步入零元时代

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如何“变法”

 

■ 黄民锦  黄千纭

10月25日,国务院决定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

此项改革与政府采购关联度极大。政府采购生态环境正在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政府采购系统应全面评估、正视此项改革对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造现行政府采购的模式和操作行为。

一是淡化注册资本理念,去除“注册资金依赖症”,改变以往注册资本为衡量和评判企业综合实力的做法。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的凭证,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它是政府采购确认供应商资格的主体要素之一。在过往的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企业营业执照承载了过多的功能,给一些不诚信的供应商提供了造假机会,导致矛盾纠结点颇多。如是否为合格、有效的投标供应商,如何甄别营业执照的真伪等等,这是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心中“永远的痛”。因此经常发生未中标供应商对预中标供应商未及时年检或法人代表、公司注册登记地点、门牌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号码等具体登记事项未及时变更登记进行投诉的案例。有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为了排除合理、充分竞争,以注册资金作为投标门槛,美其名曰“为了选择实力强”的供应商;有的则以注册资金多寡分档加分,有的分值达5%—10%之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赖以认定的条件和基础失了依托,再将其作为资格认定要素已无法律效力。因此,监管部门要明令禁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供应商注册资金作为投标门槛的传统习惯做法,一旦发现,严肃查处。同时,在评分办法中降低注册资金分值乃至取消加分规定。

二是改纸质审查为电子化审核。

目前,政府采购文件及组织评审工作对供应商资格认定更多是在投标文件信誉/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年检后(带有年检合格的标志,即工商局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电子化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我们仍固守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不仅不能达到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建立更加科学高效、便民服务的政策设计初衷,而且也有可能导致供应商因不理解而提起投诉。因此,政府采购监管和代理机构必须承认供应商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性,及时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加以完善、补充和修订。通过制度规范确定政府采购活动中合法供应商的商事资格,确定参与投标供应商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范围,确定经营规则和交易程序,确定其权利救济程序和救济方式,规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个交易主体间的契约关系,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制定和忠实履约,通过消除各种歧视性、倾向性、排他性,保障政府采购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

三是细化和明晰供应商资格条件,解决实际工作难题。

本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特征是宽进严管,失信企业将上“黑名单”,以提高失信企业的成本。由此,以往政府采购实践中如何解读和认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难题将会迎刃而解。

四是信息共享,搭建与工商部门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信息披露具有实时、便捷、全面等特征。要适应改革新形势需要,积极主动与工商部门沟通,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整合政府采购评标管理系统,开放端口并与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系统对接,为采购代理机构实现在线及时查询和认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是将列入工商部门“黑名单”作为政府采购重大违纪记录,加强内外部监管力度。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完善了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由此,倒逼企业加强自律,形成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监管部门要藉此建立政府采购“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供应商的惩处力度,将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排除在政府采购市场之外。第一,要始终坚持依法采购、依法监管的原则,切实提高监管质量和水平。第二,企业年检制度改革为报告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透明度大大提升,社会各界有了可进行监督的手段和平台,从而扩大了政府采购监管受众面和力度,利于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管和自治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新格局,确保政府采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秩序。第三,完善工商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利用同行业竞争,努力塑造市场制裁机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于资源配置问题,更多是抓重点问题和主要矛盾,因而造成部分政府采购供应商有可能利用监管力量不足钻空子。在有效的市场制裁机制中,一旦竞争主体违反了市场秩序,出现了非理性行为,在同业伙伴中就会被边缘化,难以利用同业资源参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也会因不良信誉和声誉而失去采购人的信任。因此,本次改革是构造良好的诚信制度的最佳良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参与的监督机制,弥补政府采购信用不足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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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制度改革

于10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3.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5.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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