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促进政采事业发展的角度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争鸣
从促进政采事业发展的角度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 王煜东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提出,“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已是大势所趋,这是改革的方向,是制度前进的号角,必将为所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和管理者带来一次工作理念和管理体制的变革。
当前,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角度应当如何看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被动整合还是紧密融合,很多人持不同观点。笔者认为,改革的目的是要促进发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必须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反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应当借助这个新的平台,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运行机制的创新融合。
“管办分离”是政府采购制度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共同点和融合点
“管办分离”是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所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执行主体分开,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防止行政权力干预市场运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使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这和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如出一辙,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政府采购领域已经实现并坚持了10年的“管采分离”,全国各地政府采购中心已经依法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分离、分立,其他依法可以自行委托的采购任务也大多交由社会中介来采购,逐步推向了市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健全,从这角度来讲,政府采购制度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不仅有关键的共同点和融合点,更先行一步,起到了制度示范作用。
现阶段,如果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或替代政府采购平台,不仅会对业已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大要素相互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造成严重影响,更会造成政府采购制度的倒退,甚至出现多头管理的乱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是一个“大市场”,而不是“小政府”
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成为一个“大市场”,应当是解决融合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部门和相关制度的总体思路。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应增加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综合行政管理机构,而是应当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划为服务者,即为整个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供场地、设施、技术支持、一站式行政审批、综合监控管理以及信息咨询的服务机构,并应当与同级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同部署、同规划、同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应当“去行政化”。不应当改变公共资源相关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不应当担负集中行政审批职责和具体交易行为的执行操作职责,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也不能代替代理机构实施执行操作交易的行为,特别是不应设立交易行为的代理机构或直属部门,不能自行实施编制招标(拍卖)文件,组织招标(拍卖)或相关交易行为的活动,因为这与“管办分离”的理念不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成为一个“大市场”。即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领域的“进场交易”,担负如下主要任务:一是为进场交易的相关机构提供开标、拍卖或其他交易行为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二是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平台和监控平台;三是整合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专家库,并实现统一管理;四是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所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五是为公众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信息服务,做好交易大厅的咨询工作;六是管理和引导所有进场交易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交易,保障交易行为公开透明。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同行政服务大厅合署办公。两者都是政府为群众设立的办事机构,一个服务公共交易、一个服务行政审批,为保证服务的便利性应当考虑实行合署办公、统一管理,从而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行政管理成本,以成熟的行政服务大厅管理经验提升和带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强化监管、放开市场
政府采购要实现“进场交易”,关键要考虑怎么进的问题。
政府采购制度实现“管采分离”时间较长、经验较多,应当为其他领域交易机构做出表率,然而从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来看,将如此庞大的政府采购量全部融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真正的进场集中采购,前提是必须强化行政监管。目前,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一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力量不足,让一个处或科不足10个人去监管一年几十个亿、组织上千上万个项目的政府采购市场,这本身是一个问题;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市场没有全部放开,从政府采购中心所承担的法定集中采购通用货物这一任务来看,这种交易的代理行为还具有强制性和官方性质,社会代理机构的采购量虽然也较大,但良莠不齐,市场的自由度还应当做出调整。
因此,笔者做一个大胆的设想——能否考虑把当前的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合并,组建一个隶属于财政部门的二级局,即政府采购监管局,主要担负政府采购行业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以及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处理投诉和行政复议。同时,把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让出来,由社会代理机构同采购人自由签订代理协议,还权于采购人,把由买方主导市场的责任和权利真正放在采购人身上;并实现监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四方“进场”,推行集中式的、全透明的市场管理,强化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采购文件、活动的监督,使其发挥好市场的自主调整功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动力,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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