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
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
■ 刘荣常
对于机关事业使用国债资金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笔者想就此进行探讨。
我国的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并由国家财政偿还,其偿还资金的方式主要包括:通过预算列支,由正常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债的偿还;动用财政盈余偿付当年到期国债的本息;设立偿债基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付专款设立基金,专门用于偿还国债。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一般包括:预算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政府之间募捐款项、对上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等。
使用国债资金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一样,都需要由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审批,同时需要在一定期限内由财政部门组织偿还,因而作为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范畴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能。
有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国家、省和市政府采购目录明确载明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其中“工程”是政府采购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指的是达到一定投资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建筑市场,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招标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运行,但其仍然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并非脱离政府采购的属性。可以说达到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项目,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此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并承担国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是国家赋予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能。财政部门负责国债的发行、国债资金管理和国债偿还职能。国债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行使不同的管理职责,是保证国债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作者单位:河北省正定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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