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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应累计采购量享价格优惠

栏目: IT 时间:2014-02-21 19:48:10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协议供货应累计采购量享价格优惠

 

中国社科院今年发布 2013年《法治蓝皮书》,协议供货将政府采购的价格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不过笔者认为,其统计方法存在一些问题,协议供货中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只是极个别现象。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极个别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是协议供货后续价格的确定方式存在问题。协议供货的初次协议价格是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的,应该没有问题。但在整个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每种中标产品的采购量是不同的,对同一种产品,在整个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应对采购量进行累计。也就是说,其价格应在上一次采购的价格水平上下降。

比如,某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某公司的A、B、C、D四种型号的计算机为某年度的协议供货产品,A型号计算机的协议价格为每套8000元。1月,集中采购机构为甲单位采购A型号计算机80套,经过谈判,新价格为每套7800元;2月,该集中采购机构要为乙单位采购A型号计算机1套,那么此时的价格应该是每套7800元还是每套8000元?笔者认为应该按每套7800元的价格来采购。

但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目前绝大部分集中采购机构都是按每套8000元的价格来采购的(不考虑供应商在此期间的主动市场调价行为)。

例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协议供货价格是这样描述的: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合同采购金额不足3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并直接采购。合同采购金额超过30万,但不足12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价格及折扣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人、中标产品生产厂家)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再如上海、南京、深圳等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基本上也是按这种方式执行的,只是把采购金额改变为具体数量,如少于50套为一个价格,50套—100套再定一个价格,均没有考虑一个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的累计采购量,只是考虑到单次的采购量。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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