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集采机构内部流程管理制度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专门设立监督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主要包括发标、评标、采购样品及后期履约的监督,并及时处理相关质疑和投诉。
一是发标的监督,主要是对采购文件的内容,如:采购文件发售时限的合法性、保证金收取的规范性、评分标准的合理性及发售过程中出现的质疑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开、评标的监督,主要是对投标文件及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唱标、评标、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评审专家的公平、公正性及网上公示结果的准确性等进行监督;
三是采购样品监督,主要是对采购项目样品收取和时限;评审前的密卦编号情况;及中标样品的封存情况等进行监督;
四是履约监督,主要是对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限、政府采购合同与中标结果的一致性、履约保证金的递交及采购人验收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结束后,监督部将整套资料移交综合信息部存档。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建立健全了采购项目跟踪考评和履约验收体系,2009年8月,组建了合同管理处,专司采购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工作,在原有对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项目建立服务跟踪考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了采购项目的工作时限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方式、特点,采购中心对采购项目和各部门执行的工作时限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以时限约束各部门项目负责人的执行行为,达到提高工作效能的目的。该中心还建立了重大项目预警机制,针对单笔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关系民生,以及易发生问题的采购项目,实行预警机制,促进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及时与主任沟通,建立多部门协商制度,共同研究采购方案,剖析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的高效、顺利开展。(整理王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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