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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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条款解析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8章56条,主要规范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预算和计划、组织实施、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了衔接性规定,对上位法中不便于实际执行的内容,结合省内实际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为突出预算和计划的重要性,将其单列一章。上述做法使得《办法》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符合工作实际,体现了山东特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解析:《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是用来规范程序的。《政府采购法》不仅规范程序,还有很多管理和政策方面的规定,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是指程序上适用,而不是其他方面。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解析:这是省内首次明确提出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今后,山东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明确自身工作内容为制定制度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和做好质疑投诉裁决等工作,而不是介入操作环节。接下来要全面清理省内介入执行环节、干涉市场竞争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解析:明确政府采购为政府重要的调控手段,是财政支出的主要方式之一。政府采购让财政性资金更好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采购工作必须体现国家的政策方向。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解析:政府采购预算要应编尽编,实事求是把预算编实,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把预算编到最底一级,不能出现像“采购电脑”这样简单的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办法》对此做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二是规定了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要求和主要内容。三是为督促采购人落实采购计划,对预算执行设定了期限,并规定了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完毕以及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法律后果。四是明确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效力,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
解析:该章节内容在《政府采购法》中有相关规定,《办法》在遵循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其更方便操作执行。
一是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明确了采购文件的内容。二是为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规定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三是明确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和开标(报价)的要求,并规定了八种投标(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四是规定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以及评审工作的基本规则,对评审工作进行了详细规范。五是规定了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并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废标后变更采购方式的条件和程序。六是规定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标准、评审报告的编制以及采购人如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七是规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中标(成交)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布要求。八是对采购当事人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在采购活动中不得从事的恶意串通行为进行了细化。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解析:一是规范合同签订,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规范合同履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并明确了供应商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采购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三是规范合同履行情况验收,明确了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验收的时限和要求。四是规范采购资金支付,明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者自行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节约的财政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
解析:一是明确了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限,要求其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二是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处理质疑事项,要求其签收回执,并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做出答复,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相关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予以纠正。三是细化了财政部门受理供应商投诉的程序,并明确了处理要求。四是规定了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方式等内容,明确其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投诉事项。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
解析:《办法》首先原则规定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其次具体规定了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再其次规定了审计、监察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另外,《办法》还对社会监督内容作了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解析:政府采购工作各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的哪个环节、方面出现了何种违规情况,财政部门应相应地对其做出何种处罚,在此章节中有明确规定。为处罚提供明确依据,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充分彰显法治理念。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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