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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要诀:联合体投标权责要分明

栏目: 电器 时间:2014-02-21 10:52:1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邢晓丹

2011年度1月政府空调采购十大中标项目中,不仅高居榜首的厦门港务地产有限公司国际邮轮城A1项目办公楼中央空调系统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是联合体,在紧随其后的几大项目中,中标供应商也都不乏联合体的身影。对此一位业内专家表示,联合体在目前一些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中是难得露面的,此次在空调的十大中标项目中,联合体能在中标供应商中占有一席之地,实属难能可贵。但与此同时,这位专家也表示,联合体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一定要事先明确各方在联合体中的权责,并且充分尊重联合体协议的法律效力。

明确权责利于履约

“现在不管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监管部门,都不是很愿意接受联合体投标。”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在谈到联合体的时候,无奈地表示,“主要是因为一些联合体出现过互相扯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联合体各方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时候,一定要事先明确好各方的权责,这样才能更好地参加招投标工作,甚至更好地履约。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明确权责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一定要注意。首先是联合体各方要明确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以及牵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在参与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牵头单位是作为联合体的代表直接出面参与投标的。在其后如果出现质疑和投诉,一般也是由牵头单位出面来解决。那么事先明确牵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之后的工作非常有帮助。”这位负责人说。其次,是要明确联合体各方在整个项目中所需要承担履约的部分。“这一点一定要详细而明确地界定,否则在履约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扯皮的现象。出了什么问题,找谁都不管。这不但会有损联合体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信誉度,更会严重影响项目的履约和后续服务质量。”

尊重联合体协议效力

联合体参与投标之前要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要充分尊重协议的法律效力。某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联合体在履约过程中,无视协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一般会出现在刚刚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小企业上。”这位工作人员说。

政府采购重要的政策功能之一就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但是目前很多省市为了降低企业进入门槛,对于一些项目宁愿尽量安排小分包、小品目,以便中小企业有能力承担,也不愿意项目以一个整包出现引来很多联合体参加报名。“无视联合体协议的情况在小企业中最容易出现,尤其是刚刚开始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这位负责人说,“在履约过程中,我们就碰到过明明协议中规定是由A来履约的部分,却由B来做。当时出了问题,我们过问的时候,才发现他们这个协议是随手写的,跟2个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此,这位工作人员建议,中小企业在刚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时候,如果要组成联合体,一定要充分尊重联合体协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投标和履约过程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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