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没有严格的时效限制
询问没有严格的时效限制
■ 冯智恒
《政府采购法》第51条对询问做出如下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询问应当是政府采购活动中运用最为频繁的维权方式。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绝大多数问题,都可以通过询问得到满意解答,许多潜在冲突可以通过询问得到化解。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和运用询问,要把握好以下要点:
1.询问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提出询问的供应商不一定是询问项目的当事人,没有报名参加询问项目采购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询问的发问人。采购人委托了代理机构的,询问人可以向代理机构发问。
2.询问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任何事项。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从项目的审批立项到验收结算的采购全过程。询问是求解疑问,只需提出问题,表达意见,不必提交证据。询问的动机是索疑求证,不以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此外,询问还有帮助采购人修正偏差和纠正错误的功能。询问与质疑有本质的区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供应商对询问方式疏于了解,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询问解决的问题,被错误地采用质疑方式提出,使问题僵硬起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3.采购人不答复或拖延答复询问,是对供应商权益的损害。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询问,采购人必须予以答复,而且要在询问事项涉及的有效时间节点前做出答复,这是采购人的法定义务。
4.询问不要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商业秘密也包括供应商在投标竞争中不愿让竞争对手知悉的投标信息。
5.提出询问没有严格的时效限制。只要对活动事项的疑问还有现实意义,就可以提出询问。但是,询问也需要把握时机,不要因迟疑或拖延错过发问时机,留下遗憾。
6.询问可以用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提出。
口头询问可以当面提出,也可以通过电话提出。供应商口头提出的询问,采购人可以口头答复。
书面询问通常用询问函的方式提出。询问人应当在询问函上署名用印。询问函的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递交、邮寄送达、传真送达或电子邮件送达。采购人必须用书面方式答复询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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