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采购:如此投标资格要求合理吗
投标供应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具备销售数量500辆以上的业绩
公交车采购:如此投标资格要求合理吗
■ 本报记者 吴敏
近日,各地公交车采购热火朝天。《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了解到,仅7月份,开标项目就超过7个。
不过,有投标供应商向本报反映:在公交车采购中,对于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太多,限制了部分潜在企业投标。比如:要求投标供应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要求曾经的销售业绩必须达到一定量等。诸如此类对投标主体资格限制的情况并不鲜见。那么,这些投标资格限制是否合理?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注册资本不应成投标门槛
据《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7月份开标的公交车采购项目超过7个。每个公交车采购项目都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其中有2个项目在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中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投标人资格方面不能作出类似规定。2011年财政部和工信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知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邹女士指出,自此文件发出后,该中心再也没有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作出类似规定和表述。其他地方的采购项目也不应该有这样的规定。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不是一个小数目,有多少公交车生产企业能够满足?又有多少企业会被拒之于门外?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公交车生产企业中,注册资金1亿元的要求,一般一、二线企业能够达到。”也就是说,这一规定将排斥部分公交车生产的三线小企业。
记者也查阅了2011年以来的公交车采购项目对于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对于投标供应商注册资本进行规定的并不少见。政府采购法律专家认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2年,在公交车采购中仍然有不少采购执行机构通过对企业注册资金作出要求而排斥中小企业投标,这说明采购执行机构的法律意识仍有待提高。
销售业绩只能作为加分项
除了对注册资本金作出要求以外,还有2个项目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将销售业绩作为限制条件。
近日,宿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拟购置80辆LNG城市公交车,在该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规定:自2012年度以来,投标人须具备LNG城市公交车单项合同销售数量在50辆以上(含50)或者LNG城市公交车销售数量在500台以上(含500)业绩。无独有偶,临沂市公共交通总公司LNG城市公交车采购项目将采购46辆公交车,该项目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也规定:投标人须具备2011年1月1日以来LNG城市公交车单项合同销量在50辆以上(含50辆)业绩。这两个项目对于销售业绩都有如此严格而雷同的规定。
广东省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张先生表示:“这一规定并不合理,销售业绩可以作为加分项,但是不能作为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否则这也将排斥一部分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与《政府采购法》公平原则相背离。”
不设特定条件也能招到好的供应商
为何公交车采购中,有如此多项目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特殊条件?
“在投标人资格中设定特殊条件,很大一部分是采购人提出来的。采购单位主要是想通过重重关卡的设定招到比较好的供应商。”浙江省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张榆平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发挥公平、公正的作用,坚决抵制采购人提出的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投标资格条款。
记者看到,在7月份的开标项目中,有2个由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的公交车采购项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表述比较规范:必须具有生产本项目主要产品的能力(含制造设备、工厂规模、技术设计和开发力量等);有良好的履约和售后服务能力,并配有较强的技术队伍,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等。
其实,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不作特殊规定,并不一定会招到比较差的供应商。张榆平解释道:“在专家评分环节,优质供应商会因销售业绩好、技术水平高等获得较高得分,所以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不作特殊规定,并不一定会招到比较差的供应商。我们每次招标,中标的主要还是宇通、金龙等这些国内的公交车龙头企业。”
业内专家表示,在招标过程中采购当事人需要遵守法律,不得对投标人资质作出违反法律的限制。正如《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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