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政采科学化执行水平
如何提升政采科学化执行水平
■ 贾果袅 王云珠
近年来,政府采购在依法规范采购行为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特别是在程序和行为规范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形成了规范化管理体系。但是,在采购活动中还存在一些法律盲区和实践方面的空白,同时,随着采购规模、采购范围的扩大,政府采购工作与公共管理和市场的结合面越来越大,涉及的专业和领域越来越广泛,社会责任也越来越大,各方面的交互性、辐射和反射作用也越来越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进一步提高对科学采购的认识,深刻把握采购活动的科学内涵,真正把政府采购的竞争优势发挥出来,实现制度目标的最大化。
合理选定评分方法和细则
《政府采购法》对于不同的采购方式都规定了明确的适用条件,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采购需求确定后,评分方法就成了采购活动的核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对货物和服务招标规定了3种评分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如标准件、标煤、标准水泥等标准原材料,或煤气站点、通讯网点、加油站点等服务标准要求统一的项目。
综合评分法按照评分因素的设定,适用于产品技术标准具有多样性,但性能相对一致的项目。目前实践中所采购的物品和服务,多数适于综合评分法。
性价比法的特点是,技术性能指标或服务质量指标和价格因素在满足采购需求及实现采购功能方面,较其他因素具有较高的相关性,适用于检测设备项目等的采购。
明确了评分方法的适用条件后,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当前预算滞后和计划性不强等情况制定采购活动方案,对不同的标的物的实现路径进行研判。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特点、特性,选择适用的评分方法、评分细则(包括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因素内容,评审标准),总结采购活动规律,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采购质量内控机制。
分类确定评审标准
竞争性谈判也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实际工作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评审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对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可分为两类:一是具有明显谈判特征的项目,即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二是招标失败或情况紧急的项目,即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组织招标未能成立;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不论哪类项目,都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谈判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定原则。根据现行实际情况,谈判程序应当为:采购单位编制谈判文件,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确认采购文件,确定评审标准和评定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定原则依法以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评审标准视不同类型项目情况来定。
多方面把握技术要点
在具体执行采购活动时,要注意把握科学采购的要点。
一是在确定技术参数与商务需求环节,要把满足采购需求与充分实现市场竞争紧密结合起来,尽量提高产品技术质量指标和服务指标要求,降低企业规模、业绩、场地、人员等采购活动的门槛,扩大生产、经销企业并兼顾中小微企业的竞争性。
二是尽可能对采购物品实行标准化管理,采购物品与公共管理水平相适应,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是在编制采购文件环节,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及其他条款等语言要指意明确,同类问题表述要一致、名称定义唯一,以免引起歧义。
四是要把评分因素的确定和权重的设定与市场发育紧密结合起来。对于价格,应逐步引入产品寿命价格,将研发、生产、使用、维修服务、销毁等过程发生的费用计算在价格内,提倡绿色产品的使用;对于信誉,应当规范其内涵,确定政府设立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权威部门认定的企业信誉度、社会履约诚信评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税收、社保等)情况等作为具体的指标;对于业绩,要建立政府采购履约评价体系,将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履行合同能力反应程度作为指标。
五是不得擅自设定评分因素和权重。如,有的招标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将资质作为评分因素,资质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作为评分项从市场管理和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违背了市场竞争的秩序。
六是在评审过程中,要把握实质,取缔形式。如对资格的审查,可实行原件前审或后审制,避免一些企业同由于一时间在2个以上地方投标,无法在评审现场提供原件而失去竞争机会的现象。
多主体树立科学采购理念
科学采购需要各采购当事人树立科学采购理念来支撑和保障。
采购代理机构要树立责任意识,在组织采购活动中要对纳税人的钱负责,对使用单位负责,对社会负责。一方面,购买物品物有所值;另一方面,用严谨的态度对待每次采购活动,以免造成二次采购增加采购成本。同时,要有高尚的执业道德。
采购人要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加强市场调研,尽可能制定采购产品标准,掌握产品来源、供货信息等,制定合理的采购预算和计划。
评审专家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性、参与性,兼顾合法性、合规性和政策功能,要把政府采购作为一项事业,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提倡专家职业化,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事项要报告,不断纠正完善。
供应商要培养良好的诚信意识,通过正当竞争实现自身利益,谋求自身发展。 (作者单位: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信息处、山西省社会科学院能源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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