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看点多
实施刚满月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体现了操作性、务实性和创新性
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看点多
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满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的要求,结合改革实践,《实施细则》就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体现了操作性、务实性和创新性。
1.细化多项重点内容
根据《采购条例》的要求,《实施细则》对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申报程序和具体办法、采购项目申报的具体程序和内容、预选采购、公务采购卡、合同续期奖励办法等进行了细化规定。此外,《采购条例》中部分重要条款和概念,如有组织能力的采购人、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产生、竞争性谈判过程、评定分离的评标及定标方法、预选供应商的产生及成交方法、自行采购的适用情形等,在《实施细则》中都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
2.多个亮点体现实践的价值
一是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所涵盖的四个统一的内容,明确了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地位和作用;二是通过公开项目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促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同时引入采购项目预审机制,制定政府采购标准,科学确定项目预算金额;三是明确了对非保密的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示的内容,包括投标供应商名称、资格响应文件和报价、评审专家名单、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以及中标供应商名单等;四是对评标定标分离原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评定分离的评审方法、定标方法和评委会组成,新增了定性评审法,规范评标定标程序;五是规定了公务采购卡的使用范围,将公务采购卡制度及禁令要求法律化;六是建立了全过程、多方面的政府采购监督框架,增强和完善了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3.多项措施提升采购效率
《实施细则》从明确采购时限节点、确定审批环节工作时限、规范采购程序时间要求、取消采购项目预公告流程、对高等院校科研设备实施绿色采购通道等5个方面,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简化采购流程。如明确提出对采购人提交的非公开招标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应在招标失败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等。
4.多项举措抑制价格虚高
《实施细则》通过6个方面确保政府采购价不高于市场价:一是大力推行预选采购制度,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商场供货、网上电子商场以及战略合作伙伴等,使采购人切实感受到供应商给予政府采购的价格优惠;二是对通用类项目试行批量归集采购,实现规模效应,降低采购价格;三是增加价格因素在采购项目评审中的权重,如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价格权重分别不得低于30%、40%和20%;四是要求自行采购项目需公示采购结果,包括预算金额、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完工期等;五是对竞价采购项目不允许指定品牌型号,确保充分竞争;六是对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项目,应当依法终止并予以撤销。
5.多个条款限制倾向性
《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性和公平公正性提出了具体要求。第34条对招标文件的禁止性条款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不得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不能标明特定供应商或者产品,不得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不允许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不能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等。通过此禁止性条款,使深圳政府采购市场能营造出公平竞争的环境。
6.五个方面细化评定分离制度
《实施细则》从5个方面对评定分离原则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对评标定标分离原则进行了释义;二是对评委会组成区别对待,适用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不再有采购人代表,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非评定分离项目采购人代表可参与评审;三是明确了适用评定分离的三种评审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价法和定性评审法,需要强调的是,定性评审法是《实施细则》的一个亮点,只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由评委会对各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进行说明,形成评审报告,由采购人做出选择;四是对采购人的定标方式进行了规定,采购人可选择自定法、抽签法或竞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定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五是规定了采购结果确定或确认的时限,评定分离项目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非评定分离项目在评委会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中标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7.创新预选采购制度
预选采购主要针对通用类采购项目,如目前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预选供应商制度、商场供货、战略合作伙伴制度等。深圳预选采购制度内容丰富,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主要解决的是采购效率和价格这两个核心问题。例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解决采购效率的问题作用较为突出,而商场供货在解决采购价格虚高的问题更显优势,战略合作伙伴则在采购效率和采购价格方面都有独特作用,但该采购制度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将根据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关于预选供应商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要建立预选供应商遴选和退出机制,意味着入围预选库的供应商并不是只进不出,而是采取动态监管,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建立预选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诚信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对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定期进行履约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8.严格限制自行采购行为
《实施细则》对采购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规定了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和必须涵盖的五项基本内容,同时提出了如果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代理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对重大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采购需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需求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予以修改。这样解决了在采购组织实施过程中,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采购需求意见不一致,导致采购程序“停滞”从而影响采购效率的现实问题。
《实施细则》第19条、第20条和第21条均对采购人自行采购进行了规定,包括自行采购的适用情形、须提交的材料以及结果公示等。对自行采购的项目规定采购人在项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进行公告(保密项目除外),这说明对自行采购的要求更加严格了。
9.加大力度“晒”信息
《实施细则》对中标结果的公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与以往不同的是,不仅中标供应商名单及报价要公示,而且投标供应商的名称、资格响应文件和报价、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也须进行公示,这样做的目的是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让每个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所具有的资质和报价信息等“晒出来”,让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名单公示出来,接受社会监督,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供应商虚假投标,而且是加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10.规范小额零星采购
小额零星采购虽然单次采购量少,但采购次数频繁,且涉及面较广,将利用公务采购卡的契机,同时,结合深圳商场供货的实践,将小额零星采购纳入商场供货范畴,并采取公务采购卡结算,这样一方面加强了对小额零星采购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规范了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更有利于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
11.处罚违法行为“严”字当头
《实施细则》第74条至77条对社会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区分,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和违法情形的轻重作出了不同的处罚,分类更加科学和细化,在实践中也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第79条至81条对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采购人、招标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串通投标的行为,以及供应商虚假投标的情形进行了认定,这些情形都是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的,将这些违法违规情形予以法律化、制度化,有利于今后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和投诉处理工作的开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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