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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详尽、更细致、更具可操作性

栏目: 热点专题 时间:2014-02-21 19:46:23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更详尽、更细致、更具可操作性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副主任王虎善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实施,标志着深圳市政府采购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概括而言,《实施细则》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细化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原则性规定,更具有操作性。

《实施细则》通过9章89条,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每个条款,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并对今后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引和导向作用。尤其是对受到广泛关注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等单独设置章节,对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非公开招标的条件、集中采购一般程序、公开招标程序、非公开招标程序、预选采购、自行采购等进行细化规定,做到操作规范、权责分明、程序到位,实现阳光采购。

二是填补了《条例》尚未明确的内容,更全面详尽。

《条例》对深圳市政府采购参加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质疑和投诉、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已作明确规定,但部分条款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例如,《条例》规定,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申报程序和具体办法、采购项目申报的具体程序和内容、预选采购管理办法、公务采购卡具体办法、合同续期的提请、期限及评定的办法等由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此外,《条例》中部分重要条款和概念,如有组织能力的采购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供应商的产生、公开招标程序、竞争性谈判过程、评定分离的定标方法、预选供应商的产生及成交方法、自行采购的适用情形等,都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的细化了。

三是明确了工作时限、采购操作规程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效率问题一直是备受各界诟病的重点问题,为大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速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细则》从明确采购时限节点、确定审批环节工作时限、规范采购程序时间要求、取消采购项目预公告流程、高等院校科研设备实施绿色采购通道等5个方面立法规定来提高采购效率,简化采购程序,也加快了采购速度。

四是通过对批量集中采购、商场供货、结果公示、限制评分项价格权重下限等制度设计,有效降低政府采购价格。

质优价廉一直是政府采购所追求的采购宗旨和目标,而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出现价高质劣的采购结果,《实施细则》通过预选采购制度、自行采购项目需公示采购内容晒清单、主管部门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于通用类项目批量归集采购、明确各类项目的价格权重的最低下限等方面来降低政府采购价格。

随着《条例》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深圳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今年,将着力制度建设,切实解决改革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整理/周琳娜 蔡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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