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现场监督更管用
■实习记者 朱育戈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我国首部《中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强调了权力制约体制和监督体系的建设。目前,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为了杜绝腐败,纪检监察部门等进入招标现场进行监督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种监督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有些业内人士也质疑其存在监督乏力的问题。那么,果真存在这种问题吗?如何让这种现场监督发挥最大的作用?
各地情况不一
目前,许多地区都在项目组织操作过程中实行了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的机制,但各地现场监督的形式不尽相同。
山西省规定,1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要邀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出席现场招标会进行现场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为评标专家的言行、招标的具体程序、回避的具体情况等。”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向记者表示,这些部门的出席能起到一种现场威慑作用。
除了实地的监督外,部分地区也充分借助电子化手段,将招标现场搬上了电脑屏幕。比如,黑龙江省通过视频监督平台监督评标的具体过程,监督的重点主要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招投标项目以及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
在采访中,一些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也表示对现场监督的作用并不是十分重视。“招投标工作量非常大,不可能每次都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我们更看重的是一年的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的年终审计上。”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监督效果并不乐观
各地虽然都实行了现场监督,但业内有关专家对这种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看好。一些专家表示,虽然监督部门进入现场客观上能起到威慑效果,但是在部分地区,这种形式的监督还存在监督职责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的问题。
“目前现场监督还存在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采购缺乏相应的了解,对政府采购的功能、目的知之甚少的问题。实践中甚至出现过有些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必须达到3位以上这样的基本问题都不是很清楚的极端事例,监督的效果很难得到保障。”根据自己作为评审专家参加项目招标的经历,上海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章辉告诉记者。
现场监督有待加强
如何才能让现场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认为,各监督部门应把监督的主要着眼点切实放在招标过程及各项程序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投标结果宣布中标人,是否存在倾向性诱导行为等方面。
“有关监督人员在招投标会之前需要做足功课,了解此次进行的招投标项目,要杜绝临时去现场盲目监标的行为。”章辉认为,要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作用,还需要从根本上构建高效的监督体制。监督的重心不能只放在招标现场上,还要延伸到招标前的准备工作以及招投标结束后的绩效跟踪上。同时,要增加监督的广度,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此外,要对监督部门形成一种问责机制,如果政府采购招投标出现问题,监督部门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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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关于现场监督的有关规定
甘肃省省级:监察、审计部门和财政内设监督机构应当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监督;财政内设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可视情况对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对重要的或有影响的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必须现场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其所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邀请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财政部安排的专项采购项目,预算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应当邀请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参与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专门监管机构处理供应商投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案件。
浙江省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市采购办和其他监管部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或通过现场视频监控进行监管。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管。市采购办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派员现场监管或通过审查评审资料(包括录制的评审现场音像资料)进行监管。
河南省焦作市:市重点工程、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市纪检委、审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50万元以上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邀请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30万元以上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采购项目主管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参加本单位所有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参加现场监督。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原则上从市直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中聘请。(赵家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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