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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应急采购管理迈向制度化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5:51 发布:测试 分享到:

地方应急采购管理迈向制度化

多个地区制定了应急采购管理办法,应急采购的制度化趋势初显

 

■ 本报记者 朱颖

时隔近5年,又一场大地震突袭四川。危急时刻,为保证抗震救灾的效率和资金的规范使用,四川省财政厅在第一时间下发《关于加强“4.20”芦山特大地震救灾紧急采购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在救援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等应急采购项目的执行程序和方式。

灾害面前,“按制度办事”成为第一准则。而如今,在我国的部分地区,以往无法可依的应急采购开始步入制度化轨道。

应急采购制度化趋势初显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复杂,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再加上一些其他突发性事件,灾害常常不期而至,应急采购需求也随之而来。

记者了解到,《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于本法。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边实践,边摸索”成为《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初各地应急采购的主要特征。

2003年非典时期,各大医院急需大量急救车、呼吸机等医疗用品,许多地区和机构也由此开始近距离接触应急采购,并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方式。例如,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当时果断出台了《非典期间采购项目紧急政府采购办法》,制定实施了“现场报价、现场论证、现场验货、现场谈判、现场采购”的5项现场采购措施,并历经过1个多月的应急采购,完成了超多家医院超过6000余万元的应急医疗用品采购项目。

此后,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一些地区将应急采购操作经验上升为管理制度。例如,2007年1月,深圳市出台《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对应急项目的情形、处理程序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应急状况下审批及采购的具体时限。

自2008年汶川地震后,业内掀起了关注和探讨应急采购的高潮。实践层面,山东、甘肃、邯郸等多个地区出台了应急采购管理办法,应急采购的制度化趋势初显。此外,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等一些操作机构建立了应急项目采购预案,明确了具体应急采购项目的操作方式。

效率和规范的权衡

“重大灾害下的应急采购会产生爆发性的需求,并且需求紧迫、需求种类多,这都会导致供需间矛盾加剧。如在地震后,灾区需要大量的帐篷、药品和食品等,如何在最短时间内有序有效地采购到物品与服务,才是问题的关键。”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分析说。

在保证采购效率方面,限时办结往往是应急采购中不可或缺的要求。例如,深圳市在《关于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对项目审批及实施的具体时限进行了明确。监管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申请的审批,其中,对于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应急采购的项目,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采购单位在采购方式明确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结果。

采购方式的选择被视为影响效率的直接因素。“在紧急状态下,应首先对灾难的类别和层级进行划分,采购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对于需求紧急的采购项目,如震后对食品、帐篷等物资需要就近及时采购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但采购价格需要评估和公开;而对于需求紧急但可以适当延缓物资与服务需求的采购项目,则可采取除询价等以外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尽可能寻找到更好更适合的供应商。”徐焕东认为。

实践中,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紧急预案中特别说明,紧急采购中可采用较简便实用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在评审中,可对供应商的商务资质弱化处理,可作出只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参与交易的法人地位和生产能力的资质,对于其他诸如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常规采购所必须具备的技术说明应当尽量弱化,尽可能不影响紧急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

“应急采购中明确各方责任并加强项目监管是不容忽视的环节,由于采购量大,市场或许会存在供不应求的局面,虽然鲜有企业会在这种时刻发国难财,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这种潜在风险。”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陈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甘肃省已在2010年出台了《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应急状况下的供应商范围做出说明,采购人可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企业,可从应急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且原则上应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同时,为避免发生供应商在应急采购中囤积物资、哄抬价格的事件发生,甘肃省明确应急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事件发生前价格水平,若有违反,经查实后供应商将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3年内不得进入甘肃省政府采购市场。

建立完整的应急采购制度

尽管部分地区已建立起了应急采购制度,但在专家看来,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应急采购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初期。

“有相当多的地区尚未出台任何规定,或者只有遇到特定灾害时才下发专门通知进行‘一事一定’式的规范。而部分地区出台的相关规定,也存在效力层级较低、条文较为简单、内容不够完整等问题,且各地的执行方式差异明显。”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分析说。

对此,徐焕东认为,必须在中央层面上建立起完整的政府应急采购制度以及灾难采购储备制度,通过规范的程序和方式保障重大灾害情况下的采购与供应有序进行。

观点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

对于需求紧急的采购项目,如震后对食品、帐篷等物资需要就近及时采购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但采购价格需要评估和公开;而对于需求紧急,但可以适当延缓物资与服务需求的采购项目,则可采取除询价等以外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尽可能寻找到更好更适合的供应商。

◆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陈军:

应急采购中明确各方责任并加强项目监管是不容忽视的环节。由于采购量大,市场或许会存在供不应求的局面,虽然鲜有企业会在这种时刻发国难财,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这种潜在风险。

◆辽宁省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连洪:

紧急状况下采购需求的提出要尽量言简意赅,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主要领导更需靠前指挥,因为很多决策都需当机立断。由于时间紧、需求量大且繁杂,在采购实施中不宜将项目分包,而应按品种、按明细报价,尽可能地满足采购需求。对产品情况的把握和供应商的选择,需要日常信息量的积累。而这一切都应基于采购预案的提前制定,这样才不会无所适从。(朱颖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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