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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关联企业能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吗

栏目: IT 时间:2014-02-21 19:44:44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信息系统关联企业能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吗

 

案例回放: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招标采购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于2013年1月发布评标结果公告后遭到投标人ZX公司的质疑,ZX公司认为该项目投标人中有2个投标人TF公司和TR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应做废标处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该质疑时认为,其招标文件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关联公司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情形而认定质疑无效。

该质疑到底是否有效?关联公司是否能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笔者认为,对本案例的分析,应基于对以下几个问题的判断:第一,TF公司和TR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这种关系是否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第二,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有冲突或不一致时,是否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第三,法律条文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其内容明显违反法律基本精神的是否应以违法论处。

首先,笔者认为TF公司和TR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这种关联关系肯定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因为TF公司是TK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其法定代表人是TK公司的董事长,而TR公司是TK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TK公司的董事。虽然TF公司和TR公司不直接存在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系,但其都与TK公司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这样的2个公司出现在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中,让人很难相信其是清白的,其串通投标嫌疑是无法排除的。

其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ZX公司的质疑时认为:关联公司不属于其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规定情形而认定质疑无效的理由过于牵强,从法理上站不住脚。因为,第一,一份招标文件不可能罗列所有法律条文,不能因为招标文件无规定便否定投标人质疑,显然缺乏法律依据。第二,《政府采购法》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虽然在现有法律条文下无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不能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财政部对类似情况的处理办法可以确认关联企业不能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如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本案例情形与本通知有极大相似之处:参与前期咨询服务公司参加该项目投标,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所以,即使法律并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因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而被财政部发文禁止。而关联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也是会影响公平、公正的,所以也应被禁止。(秦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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