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政府采购计划
五问政府采购计划
■ 黄民锦
一问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是否有法律依据。
从行政审批的角度而言,政府采购计划应该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其设立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明确规制。与之密切相关、新近修订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也没有提及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要求。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对于政府采购计划的规定大多停留在规范性文件层级,其中,属于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为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其中,第11条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第32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实际工作中,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为了加强管理的需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政策。但政府采购计划这一非行政审批事项缺乏较高层级的法律支撑。
二问政府采购计划的功能及作用何在。
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是一体两翼的关系。政府采购预算是解决能否买的问题,即是否有预算、金额大小、用途及范围。在决定了预算的用途、指标多少之后,接着便要考虑如何购买的问题──即编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机构的选择、采购类型和种类、具体的采购要求等。其中,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是最为核心的法定要求;采购的具体需求,如型号、技术参数等是基础性的要求。这里边的争议是:是否应以采购计划代替采购需求清单。一种意见认为,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密不可分,构成一个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控制链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复、下达采购计划,对于规范采购行为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种意见认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只应按法定职责办事,即只对采购方式进行审批,不应介入具体的采购行为,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提出采购清单后,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即可。
三问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有存在并进一步扩大的必要。
从工作实际来看,政府采购计划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规范采购行为等方面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当采购各方当事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习惯逐步形成后,从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出发,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有必要继续推行?或者是否应形成一个全国性、整体性、系统性的制度加以确立,其法理及理论依据何在?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论证的问题。
四问政府采购计划由谁来实施。
目前,全国范围正在掀起一股招投标制度及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的浪潮,呈现出监管主体多元化、交易组织主体丰富化的特点。在存在政府采购计划的前提和条件下,实施采购计划的审核、审批主体为谁,各方面意见纷呈。有的主张仍由政府采购法定监管部门实施;有的主张由综合监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实施;有的主张由组织主体来实施;有的则建议采用折中办法即由各方监管部门来共同实施。上述种种观点及方案,归于一点,其实是政府采购计划由谁来实施更为合法合理的问题。这个问题表面上是一个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流程问题,实际上涉及部门利益,属于制度顶层设计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问政府采购计划如何实施。
在不废除政府采购计划制度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制度如何编制、上报、审核、审批、下达,涉及政府采购周期和效率问题,以电子化代替手工操作将是大势所趋。这里需要讨论的重点问题是:政府采购计划是按年、按月、按日审批,还是随同政府采购预算一起审批?笔者认为:在信息化和预算编制基础条件较好、已实施批量采购的预算部门及地区,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一同审批较为简便。如上述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和部门可采取折中的办法,即按季或月或日审批采购计划。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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