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过程法人代表变更怎么处理
质疑过程法人代表变更怎么处理
■ 宋军 叶军
案件回放■■■
在某公开招标项目采购结果公示期内,参加该项目投标的A公司发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B公司,无论是公司资质还是报价都比自己差,但得分反而比自己高,因此认为该项目的组织活动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于是在质疑有效期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质疑的主要内容是: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分细则,其得分分值不应该低于B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答复。但A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并在投诉的有效期内,向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处理,责成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进行复核。采购代理机构又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整个评标活动进行了认真复查,也对A公司的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质疑书和投诉书进行了复核,并作出了如下决定:A公司的投标文件的法人代表与质疑书和投诉书中的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人,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诉无效,并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予受理该投诉。
案例剖析■■■
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诉无效的依据是什么?评标委员会有没有权利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投诉?在理清这两个问题之前,应先弄清法人代表的概念以及质疑书、投诉书的文体格式要求。
其一,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不同的概念。
所谓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其二,关于质疑书和投诉书的文体格式问题。
关于质疑书的文体格式问题,我国目前已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质疑书必须有质疑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盖章或签字。如果是法人代表,则必须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关于投诉书的文体格式问题,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规规定来看,投标文件、质疑书和投诉书的签署人并没有要求一定为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要求其前后必须为同一人,反而规定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和“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既然允许“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那么投标文件、质疑书和投诉书的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人,只要其他要素或手续是齐全的,就是合法的。所以,评审委员会以法人代表前后不一致、不是同一人,而认定A公司投诉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评审委员会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受理A公司的投诉,也是没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于是否受理投诉,是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的。
就地评说■■■
上述案例,反映了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也没有关于质疑处理的相关具体规定,更没有质疑书的规范文体和质疑书文体的基本要素规定。质疑处理不好必然给投诉留下许多隐患和障碍,所以,应该出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实施细则,包括对质疑书和投诉书文体进行规范。
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处理不重视和不认真。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由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处理(答复),而少数代理机构,对质疑处理不重视和不认真,一方面认为质疑影响了采购时间,增加采购成本;另一方面认为质疑后面还有投诉程序,所以对于质疑采取应付的态度。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A供应商质疑的主要内容是为什么自己的资质高、报价低,反而比B供应商的得分低。采购代理机构不是从正面回答问题,而是说A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期间的法人代表不一致。即使是法人代表前后不一致,那采购代理机构为什么不在A供应商质疑期间就提出该问题,还作了答复呢?这说明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素质不高,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管理。
三是评审专家素质偏低或不负责任,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约束。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中评审专家的问题。一方面说明评审专家不负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对评标活动进行复核,是要求评审专家找出A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中所提出的实质问题是否存在,是什么原因导致其分值比B供应商低,而不是要评审专家找A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形式上存在的问题,本案例是一个明显的“答非所问”。另一方面说明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即使评审过程有过错,也没有办法纠正,因为,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对于评审专家一般性的失误和评审中的好恶以及因知识的缺陷所造成的评审偏差并没有处罚规定,即使是评审专家带有明显的偏见或失误,也没有办法进行处罚。
四是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其重要人事变更应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项政府采购活动,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终止,跨越周期较长。作为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发生了重要的人事变动,如法人代表、项目经理等人事变更,甚至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一方面要书面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另一方面如果事先有约定,重要的人事变动还要征求采购人的意见。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荆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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