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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进一步加强工程类采购监管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9:44:35 发布:测试 分享到:

郑州:进一步加强工程类采购监管

 

本报讯  记者梁爽报道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印发《郑州市市级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与上一年度相比,《目录》的明显变化主要集中在对工程类集中采购品目及限额标准的更为详细的规定。

记者将《目录》与上一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对比后发现,《目录》对工程采购类“修缮、装饰工程”品目从上一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备注中规定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实行集中采购”改为了“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实行定点采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简化政府采购手续,方便采购人,郑州市对市直各单位不宜集中招标采购的零星办公自动化设备、汽车、空调、公务用纸、公务印刷、会议、汽车维修、办公家具、小型工程和监理等项目实行了协议与定点采购制度,这些能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项目也再次出现在《目录》中。

此外,《目录》中“其他各类工程”品目的限额标准为“批量或单项采购10万元以上”,与上一年度规定的“批量或单项采购1万元以上”形成了明显对比。

值得一提的是,《目录》在其第二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明确要求,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取公开招标之外方式采购的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而上一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中并未对工程项目的具体金额作出规定。

据了解,《目录》还将对服务类中“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品目的部分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具体标准为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立项目自2013年起实行定点采购。

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方面,郑州市还要求,市直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监管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另外,监察部门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审计部门也应当把政府采购作为日常审计的一项内容,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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