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评委会问题看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路径(上)
某集采机构的评审专家抽取情况年度统计显示,有些评审专家1年能参与20多次项目评审;65岁以上评审专家人数占抽取总人数的近1/5,最大年龄为79岁
从评委会问题看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路径(上)
■ 邓江平
不同于欧美国家的采购官制度,第三方专家评审制度是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显著特色,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已达1.13万亿元,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采购活动中的新情况不断出现,作为第三方专家评审制度重要载体的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在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甚至直接给评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导致评标结果出现偏差和错误,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评审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评审委员会表现出的问题主要有:有的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带有倾向性,责任意识不强,专业素质不高,不遵守评审纪律,评审专家数量较少、年龄偏大等。此外,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代表有的也存在倾向性。
评审专家方面
1.存在倾向性。一是根据商务、技术、服务、价格所占分值,在打分中进行有目的的调整,比如:在商务分、价格分确定的情况下,有意识地打高或者打低某投标人的技术和服务分,形成分值汇总后的高分或者低分。二是个别项目评审中不按评分办法打分,以细化评分标准为由制定新的标准,个别评审专家甚至超标准打分。三是有意识地引导和影响其他评审专家打分。
2.责任意识不强。一是为加快评标速度,违反独立打分原则,共同商议打分标准和打分分值,或者先由个别评审专家打分,然后其他评审专家参考其打分进行打分。二是不认真查看评分办法,打分存在漏项、漏统的情况,改分不签字,有时出现明显打分错误。三是盲从采购人代表意见,而不是以评分办法为标准。四是个别评审专家存在急躁心态,带着情绪评标。
3.专业能力较差。一是不具备评审的能力,评审中没有自己的主见,按照其他评审专家的意见打分。二是跨行业评标,评审专家不专,评审时没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比如,有的建筑、印刷类的评审专家评信息类项目,医疗评审专家评会议项目,物业评审专家评印刷项目等。三是不了解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评标过程不合规。四是能力弱、素质差的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影响评审质量。
4.违反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存在私自将评审机会转给其他专家、泄密、应回避的不回避、迟到、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按要求上交手机、评审现场私自接打电话等现象。
5.评审专家数量较少,参加评审频次过高。以某集采机构2009年至2011年参与10次以上评审的评审专家抽取数据(见表1)为例,2009年,参加10次以上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有26人,平均每人参加次数13.11次,其中参加评审最多的评审专家达到22次,平均每月近2次;2010年,参加10次以上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有50人,平均每人参加次数13.84次,其中参加评审最多的评审专家达到33次,平均每月近3次;2011年,参加10次以上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有29人,平均每人参加次数13.27次,其中参加评审最多的评审专家达到27次,平均每月2次多。数据说明,在随机抽取专家方式下,部分评审专家仍然出现了较高的参与评审频率。
另外,某些行业如物业、印刷、家具、汽车维修等行业评审专家较少,节能改造、木结构、餐饮酒店等较特殊行业评审专家更少,难以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
6.部分评审专家年龄相对偏大。以某集采机构2009年至2011年评审专家抽取数据(见表2)为例,2009年,65岁以上的评审专家共有146人,占抽取评审专家人数的22.67%,参加项目评审423次,平均年龄68.9岁,最大年龄79岁。2010年,65岁以上的评审专家共有112人,占抽取评审专家人数的17.58%,参加项目评审393次,平均年龄67.7岁,最大年龄71岁。2011年,65岁以上的评审专家共有121人,占抽取评审专家人数的20.06%,参加项目评审402次,平均年龄68.1岁,最大年龄77岁。
因专家年龄较大,有的在打分时出现计算错误,有的工作进度十分缓慢,有的不会使用计算机,请别人代为操作等。
采购人代表方面
1.有的存在倾向性。一是在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部分设置排他性条款。二是在打分中对符合意向的投标人在主观分项上打高分,对不符合意向的投标人打低分。三是在评标开始前的说明环节和评审过程中,暗示或明示潜在中标人,引导或影响评审专家打分。
2.有的专业素质不高。表现为对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程序、要求不了解,对采购项目涉及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不熟悉。
3.有的不遵守评审纪律。主要是现场接打电话,有时评审现场采购人较多,有的不是评审委员会成员但在现场发表意见等。
基本原因分析
评审委员会出现的问题,反映出评审专家权利、责任、义务不对等,专家使用管理制度不完善,采购需求无原则扩大化,采购的组织实施标准不一等缺陷。
制度方面
1.评审专家权利、责任、义务不对等在评审专家制度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评审专家享有评审权、表决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权,同时承担评审、守纪和报告的义务,但评审专家应该承担的责任即违规处罚所禁止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调查和取证,无法对违规评审专家进行处罚,形成了实质上的评审专家权利大而责任轻的局面。二是供应商对采购结果进行询问、质疑的对象是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而不是直接决定采购结果的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的义务只是解答咨询或质疑,忽略了重要的评审过程出现问题应该追究谁的问题,形成了质疑投诉环节评审专家的权责不对等。
2.专家使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欠缺落实。具体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
一是评审现场管理制度缺失。采购人、评审专家、执行机构在评审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没有明确界定,评审现场的组织实施和管理难于操作。确认评审委员会组长制度松散,任何评审专家都可以担任,导致某些素质较差的评审专家担任组长,影响评审质量。2012年6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明确了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对加强评审现场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未有效建立。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和系统地收集整理不够,未能及时把握评审专家评审中的有关问题,没有形成良好的评审专家退出机制。
三是评审专家培训考核制度不到位。评审专家没有定期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学习,缺乏职业道德教育。现行的规定为每2年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检验复审一次,时间过长,每年甚至在每个具体项目上,评审专家客观上可能存在不完全履行自己职责而又不足以受到处罚的情况,2年后再复审,积累问题较多。
四是评审专家任用资格条件宽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是评审专家资格条件中仅有的硬性条款,这导致评审专家水平参差不齐。
五是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相关制度规定经报批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这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落实。
六是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未落实,如在京中央单位在政府采购中不能使用行业或者协会组织、大型国企的专家库。此外,专家库分类不细、评审专家多行业同时入库注册也是重要原因。
评审专家方面
1.有的评审专家专业能力较差。评审专家任用资格条件宽松,导致并不具备真才实学的人员进入了专家库。
2.优秀专家资源较少。现有的专家使用管理模式对部分专业精通、职业道德好、能力强、认真负责的专家吸引力不够。
3.个别评审专家职业道德缺失。个别评审专家成为投标人公关的“俘虏”,与部分投标人之间存在利益链条。
采购人方面
1.实际采购中,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在依法合规操作、体现政策目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满足采购需求,而需求是否合理则是次要考虑因素,因而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有了客观的存在空间。
2.采购人内部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有的属行政部门,有的属事业部门;工作人员有的是专职,有的是兼职。标准不同,要求不同,执行政府采购中对政策的把握难免出现偏差。
3.评审现场人员及数量没有相应的规定,造成评审现场采购人有时较多。财库〔2012〕69号文下发后,该情况有所好转。
执行机构方面
1.评审现场组织管理的规范化不够。各执行机构在评审现场的要求标准不一致,有的制度比较健全,有的缺乏相关制度;有的宣布评审纪律和廉政要求、收取手机等,有的则简单化处理或干脆省略。
2.有的执行机构没有相对独立封闭的评标室,在硬件上无法做到在评审期间的全程监控以及做到评审专家相对隔离和通讯隔离。
3.与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和定期沟通不够,相关问题不能反馈到管理部门。
4.评审专家劳务费偏低,评审专家认为付出的劳动与收入不匹配,评审中比较消极,个别评审专家甚至拒绝领取劳务费或者撕毁评标报告。
(作者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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