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步入崭新阶段
编者按:
随着“十二五”规划开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开始步入崭新阶段。“十二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要点是什么?如何推进此项工作?为此,本版特别推出专题,以飨读者。
■本报记者 孙善臣
作为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2008年10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正式实施,从制度上为公共机构节能的实施提供了动力和支持。2011年,随着“十二五”规划开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开始步入崭新阶段,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及相关机构的升级,二是合同能源管理新政开始“着陆”,公共机构节能创新模式将得到推广应用。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升级
“公共机构节能极其重要,对社会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赵明向记者表示。
公共机构能耗是能源利用的重要一环,如何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动公共机构用能管理升级成为“十二五”时期的紧要课题。
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实现升级。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20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内设机构和职能进行调整,设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主要承担全国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办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根据上述职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设立4个职能处室:综合业务处、推广指导处、监督考核处和中央国家机关节能管理处。
合同能源管理“着陆”
2008年10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正式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2010年,《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为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机构的实施扫清了税收制度、财务制度、金融扶持等多方面的障碍,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新型节能机制在政策的推动下“破茧化蝶”,成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中一种重要的模式。
而《意见》这一重要政策的真正落实,尤其是奖励政策的落实,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0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财政奖励政策变得明朗。《办法》提出,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每吨标准煤奖励240元,要求地方配套不少于6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北京是全国第一个出台地方配套和奖励政策的地区,这一做法使合同能源管理推广政策得以“着陆”。前不久,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办法》),在全国率先出台合同能源管理地方配套及奖励政策,地方奖励配套标准从国家规定的每吨标准煤60元提至260元,北京市地方审核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也将给予奖励。《北京办法》还规定公共机构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作为第一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地方奖励政策的地区,北京的做法必将在全国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并将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中的推广应用。”赵明对北京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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