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采制度建设形成“四化”气候
内蒙古政采制度建设形成“四化”气候
■ 孙志刚
过去10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从政府采购监管、执行的空白点着手,以法律为前提、以实践为基础,大力推陈出新,相继出台了一整套制度办法,初步构建了全方位、多角度、相互衔接、协调有序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近几年,全区政府采购投诉数量大幅减少。2011年,自治区本级实现了全年“零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历程,主要体现了“四化 ”特点。
一是明确了制约机制,使监管工作标准化。2003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炉,《意见》确立了全区政府采购工作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的,健全了全区政府采购管理体系,明确了监督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采购人的职能职责,使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确保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办事,不给腐败留有余地。
二是明确了工作流程,使采购行为规范化。《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及一系列采购操作环节的规范性文本的出台,对全区政府采购基本程序、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全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不断加强,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不断提高,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明确了办事平台,使人为因素最小化。结合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工作流程长、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2006年,全区启动了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建设工作,如今,包括自治区本级及8个盟市的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实现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与审批、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合同备案、资金支付、信息统计的全流程网上操作,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节约了行政成本,为采购人、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带来了诸多方便,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采购原则。
四是明确了监控范围和环节,使监督检查常态化。自治区不断依法创新监管方式,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重点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形成了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协调联动的常态化机制,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纳入监督范围,建立了违法违纪“黑名单”制度,对采购需求确定、采购计划审批、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操作执行、合同履行验收等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监控,及时预警、发现和纠正采购操作执行中的偏差,逐步实现了对政府采购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形成了监督与惩罚并重的动态监控体系,做到对违法违规的“零容忍”。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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