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车辆定点维修招标逐年改进
扬中市车辆定点维修招标逐年改进
扬中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车辆定点维修公开招标逐年改进。
1999年,采购中心第一轮公车集中定点维修招标时,仅仅要求对维修材料优惠率、维修工时单价进行报价。实施了几个月后,采购中心又相继采取了三项措施进行调整,一是一次维修费达到1500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由采购中心审核才能列支。二是重大维修项目单项维修费在8000元及以上的,必须得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后才能实施修理。三是轮胎单独招标定点更换,减少中间收费环节。
2000年,采购中心根据上年的实践经验,在第二轮招标时采取了1万公里维修工时费定额承包,即按不同的车型,每行驶1万公里平均需用维修工时费作为报价依据,遵循循维修责任连续法则,每台车都相应地固定在一个定点维修厂,以当年实际行驶里程年终一次性结算工时费,控制了虚列维修项目。
2001年,要求维修厂在投标时,按照59种车型分别报出万公里维修材料、工时费定额承包价,即包括日常小修、二级维护、年检保养总的材料费、工时费,年终一次性结算。按照单车累计行驶里程万公里计算全年维修费,里程表读数超过20万公里的按20万公里计算,当年新车减去1 万公里计算。这样车辆全年常规维修材料、工时费得到了有效控制。
2003年,为了促进定点维修厂加强车辆强制性定期定程保养,招标文件要求定点维修厂对定点维修的每台车每年不少于三次二级维护,增加了二级维护工时费,凭车辆性能检测站的检测合格单按次结算。
2006年,招标文件进一步细化,把公车中数量较多的10种主要车型1956种常用配件全部列出,报出详细的价格,中标后日常维修时按中标价执行,并且按照所有定点车辆78种车型484台车分别报出全年度一次性承包总报价,这种做法对定点维修厂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水平是一种考评。
另外,合同增加了新的条款,凡与定点维修厂签订了合同的车辆,由于该厂设备、技术原因不能完成的维修项目,由该厂负责送外地专业维修厂维修,其费用由该厂支付,车辆单位仍然按承包合同的规定结算相关费用。
2010年,公车定点维修招标总结了多年来日常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招标方案进一步改进:一是投标方必须按照定点车辆84种车型准备5项报价。
二是合同详细规定了承包内、承包外维修项目。
三是合同进一步强调维修承包内费用实行保底、封顶、按实的结算原则,保底,即承包工时费定额是各车辆维修全年保底数,确保了定点维修厂对该车辆维修的基本劳务收入。封顶,即承包材料费定额是各车辆维修全年封顶数,如果单车全年实际维修材料费超过承包定额,按承包定额结算。超过的维修材料费由定点维修厂承担,按实,即如果单车全年实际维修材料费没有达到承包定额,那就按照实际维修材料费结算。(王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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