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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采购需求 打造“公众智囊团”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8:5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 薛垚

 
制定完善的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基本职责,也是顺利实施政府采购的前提条件。而公示采购需求,不仅是阳光采购的体现,也是落实纳税人知情权的根本举措。实践证实,条理清晰、内容完整、不偏不倚的采购需求,不仅项目顺利、结果满意,还能塑造政府采购阳光形象;反之,条理混乱、内容缺失、特指倾向的采购需求,采购结果往往事与愿违,甚至方案被推翻,项目被废止,当事人被质疑、被投诉。
 
◆公示需求是确保采购质量的必然要求
 
1.践行立法精神,依法保障知情权。公示需求作为阳光采购的一项重要措施,遵循了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了采购需求的信息共享、集体监督和科学管理,落实了政府采购立法初衷,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公众的权利又能反作用于采购需求的编制和完善,相当于在政府采购源头上架设了一张“过滤网”,使“问题”需求无处藏身,直接提高了采购需求的自身质量和编写水平,夯实了政府采购的实施基础。
 
2.对称信息资源,提高政采公信力。需求上的一些“猫腻”,大多来自信息不对称。事实证明,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会成为强势的一方。供应商在市场行情和专业技能方面,相比采购人拥有绝对信息优势,因此,很多采购人会请供应商协助编制需求,恰恰这种做法为供应商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使其能够设置一些不易察觉的倾向性指标,进而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由于信息难以捕获,未公示需求前,编制需求经常被看作“内部事务”。由于政府承担特殊角色和政府采购的敏感性,在当今以微博为代表的“秒时代”,事件易被放大,流言、噪声和杂音易被诱发,政府采购公信力受到了更多挑战,政府采购遭受质疑也将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唯有坦诚面对,双向交流,主动公开信息以挤压不实信息空间,才能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
 
3.经受市场检验,确保需求合理性。随着市场产品的包罗万象和专业技术的日新月异,采购需求越发纷纭复杂。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环保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小微企业扶持等政策相继出台。多样的产品和复杂的技术本已让人眼花缭乱,若与政策要求交织在一起,更会引发出不易察觉的疏漏。比如,由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更新速度追不上市场产品的发展速度,致使清单内部分产品过时或停产。倘若需求依旧使用市场主流指标,很可能造成符合需求的产品不在清单内,或是清单内产品不符合需求,其采购结果可能是,供应商因无法提供产品而放弃参加采购活动。再如,有些项目预算少,但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服务和付款方式等要求过于苛刻,导致大企业没利润不愿来,小企业没条件进不来,最终可能因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项目被废。可以说,采购需求合理性和说服力的下降或缺失,招致了很多不必要的质疑,影响了政府采购的顺利实施。因此,要想使需求足以服众,有必要将需求预先在网上晒一晒,接受社会、市场甚至每个人的检验。
 
4.借助公众力量,增强监管广泛性。一方面,一份采购需求至少要经过采购人和集采机构之手。若能充分发挥集采机构的制衡能力,则相当于增设了一道检查岗。另一方面,监管力量如何加强、事后集中审查如何前移变成事前实时防范,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借助公众力量,将集中监管、定时监管变成广泛监管、实时监管,才能降低监管压力,减少监管风险。
 
◆合理设置需求公示流程
 
1.设立网上公示专区。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集采机构网站首页上,分别开辟公示需求的展示专栏,与其他版块明显区分,便于查找。其内容的浏览权限应当放开,只要访问网站的用户,均可查看。
 
2.公示需求原始稿件。集采机构收到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以及专家手签的论证意见等相关文件后,直接将其在网站上发布公示。公示期可设定为2至3天。需要说明的是,公示原始稿件的益处在于有效落实责任制,并鞭策采购人和专家编制优质采购需求。
 
3.及时接收反馈信息。目前,天津、山西等地要求反馈信息时,必须填写意见函并加盖单位公章。这种做法默认反馈者为供应商。笔者认为,对于反馈者的条件应当放开,尽量降低门槛,即任何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均可通过网站反馈信息,无需盖章。采取这种做法,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能广纳贤言,不给人为排挤真实意见留下余地,特别是能够为专家等自然人疏通反馈渠道。二是山西等地实践证明,以往针对需求提出的意见基本中肯。三是通过屏蔽关键字或计算机IP等技术手段,可以筛查干扰信息,降低信息辨别成本。四是基于网站反馈,效率高,易操作,过程可留痕,便于统计分析。
 
4.移交结果研究完善。公示期满后,集采机构将反馈意见和建议移交采购人,用于修改完善采购需求。需求完善后,集采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论证,或再公示需求,亦可对采购文件进行公示,确保供应商资质条件、合同履约、评分标准等内容合理合规。
 
◆建立健全公示需求的配套机制
 
1.出台文件强制公示。目前,对于是否公示需求,存在反对声:一是需求指标众口难调,统一起来比较繁琐。二是常规项目已经驾轻就熟,公示效果甚微。三是公示需求延长了项目采购周期。四是传统思想根深蒂固,部分采购人不愿意公示需求。可以看出,需求能否公示,关键在于能否强制采购人执行。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有关职责、程序和措施,同时,也为公示需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奠定基础。
 
2.合理划定公示标准。目前,对于哪些项目的需求应当进行公示,各地做法并不相同。江苏省视项目难易程度、熟练程度决定是否公示需求;浙江省规定3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征询专家意见或公开征求供应商意见;天津市要求所有项目均公示。笔者认为,如前文分析,当技术与政策交织一起,无论项目大小,需求都有产生疏漏的可能,因此,建议对所有项目的需求进行公示。
 
3.搭建自主发布平台。由集采机构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搭建信息平台,供采购人自主发布需求及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此做法的有利之处在于:一是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需求纯洁度和工作效率。二是通过公示直接对需求干系人起到威慑和鞭策作用,有利于分清责任,并提高相关人员综合水平。三是培养采购人主动公开意识,营造和谐公开氛围。四是为采购人打造“公众智囊团”,即在编写需求期间,采购人可使用平台多次发布需求,征集意见,以此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4.建立诚信管理机制。目前,诚信档案在对供应商的管理方面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对于需求意见反馈的管理,亦可参照类似做法。第一,明确不诚信行为,如恶意诋毁、虚假信息、垃圾广告、扰乱秩序等。第二,制定诚信等级、计分方法和处置措施,对于得分较高即诚信较高的供应商,给予荣誉奖励;对于得分较低即诚信较低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第三,分清职能权责,厘清管理程序和要求,适时制定管理办法,将诚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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