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次对公车加油实施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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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0:58:50 发布: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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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报道 今后,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属驻州市县单位的公务用车加油均要在招标确定的定点范围内,选择中标企业提供的协议加油站作为定点加油站(点)。
云南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实施为期1年的定点采购,这是云南省首次开展此项工作。此前,通过公开招标,云南省确定了定点加油企业及优惠率等。中标企业要在适时油品市场供应价的基础上按投标承诺的优惠率计算价格供油,并且在结算时提供正式发票。据悉,招标后优惠率从1%到2.5%不等。《通知》明确,公务用车加油一律实行加油卡结算。
为做好对定点加油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规定,一是加油单位可与中标企业通过专项谈判的方式确定定点加油站,双方协商一致后与中标企业签署加油合同。二是各加油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需加油的公务车辆数量、车牌号、所选定的加油站等基础信息提交给中标企业,由中标企业统一制作定点专用加油卡。中标供应商根据签署的加油合同数量及车辆信息发送给加油站,加油单位持卡加油。三是各加油单位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加油卡。四是各加油单位要加强对加油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加油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给其他车辆加油,更不得用于加油以外的其他消费。五是各中标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定点加油站必须认真履行协议与合同的规定义务。六是各定点加油站发生不按协议和合同规定执行等行为,各单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投诉。定点加油站有3次有效投诉的,将被取消定点资格。七是加油站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报送上一季度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清单,中标企业需在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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