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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生产资质“终身制”宣告结束

栏目: 汽车 时间:2014-02-21 10:58:3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汽车生产资质“终身制”宣告结束

本报记者 梁帅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此举有望解决因汽车企业生产资质“终身制”而带来的诸多问题。

“终身制”带来的问题

据了解,《通知》发布前,我国汽车企业生产资质为“终身制”原则,即一旦取得相应生产资质后,没有退出机制,这为行业发展带了许多不良影响。

工信部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我国有各类车辆生产企业1300多家,其中汽车整车企业有171家(按集团统计77家)、摩托车120家、专用车900多家、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35家。在这1000多家企业中有一批企业一直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用一个简单的案例即可说明建立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在2005年3月,奥克斯汽车退市事件,当时就引发了关于汽车企业退出问题的思考。据业内人士估计,奥克斯汽车公司自2003起,2年间在全国销售的汽车数量为2000辆左右。按国家有关规定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奥克斯汽车保修手册也称到奥克斯集团公司设在全国各地的特约维修站享受该公司可以享受免费磨 合保养和“三包”服务。这批使用了一年多的新车,在奥克斯汽车退市后,配件及售后服务都无法得以保障。

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讲,这些企业由于销量小,无法保证正常的生产、发展,甚至有的企业靠倒卖产品合格证维持生存;从消费者角度讲,由这些企业生产或通过购买该企业合格证而流出的产品往往技术落后,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都难以保证;从行业发展的角度讲,为了汽车行业整体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目标,亟待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实行分级管理

据了解,《通知》从4个方面对汽车企业生产资质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划,将打破现有格局,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规范体系建设。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总体要求,《通知》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为抓手,主要把握依法退出、有序退出和合理退出的原则,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提出4个方面的管理新规:一是按照分级管理方式,实施集团化管理。要求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二是企业退出与促进企业转型相结合,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

三是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承诺。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

四是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的生产企业。

各方观点不一

围绕《通知》所带来的影响及作用,汽车业内各方观点并不统一。

有的业内人士认为,《通知》将有力地促进行业优胜劣汰,使企业生存意识增强,消费者权益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业内专家贾新光就认为,新的规定对于提高国内汽车产业集中度、调整产业组织结构、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的作用,而《通知》发布和实施后,可以迅速排除无效资产,促使处于落后状态的企业专心发展。

也有人对《通知》所能产生的作用表示担忧。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常务副理事长苏晖就认为,国内汽车行业呈现出小、弱、散的特点,这种局面已经到了要痛下决心进行整改的时候了,但是从这个政策中,看不到这种决心,更多的只是一种警告意味。因此,《通知》更多的只是象征性意义,实际价值很少。

还有专家指出,退出机制不应将销量作为硬指标一刀切,应遵循市场调节。如果真的如《通知》中采取销量标准来评定的话,特种车、改装车等年产量较少、服务良好又细分市场的企业很有可能受到“退出机制”的制约。建议退出机制应与生产资质对应,主要针对汽车企业产品安全标准、产品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为主要标准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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