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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等可取”不是政府采购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8:0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赵长宝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采购”,其采购效率、价格、服务等问题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只有在发展中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才能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扩大规模与改进服务、依法办事与加强监督、提高效率与规范运作、增进效益与保证质量的统一。

时效非惟一标准

从采购程序看,政府采购须经过法定的采购程序和满足必要的采购时间要求,相比自行采购那种“立等可取”,时间当然长得多。但这是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透明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原来自行采购的自由、分散、随意局面,在促进有效竞争、降低采购价格的同时,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

从采购效益看,对于通用类项目,如果片面地追求“立等可取”的时效,政府集中采购就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实现更低的采购价格。可以说,为了维护公平和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时间上做出一点牺牲是合理的,也是可以接受的。

从采购效果看,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后,采购不再是采购人一方的事,还涉及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市场供应商等多方主体。因此,不仅需要采购人提早编制采购预算,还要求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的特定程序和方法,在报计划时明确相应的技术、质量、服务需求。

如何破解价格难题

笔者认为,解决价格问题主要靠两条:一是机制是根本。如果没有好的机制,协议供货价格更新、营销体系中的价格壁垒等等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二是提高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消除采购人的品牌偏好,坚持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更广泛地吸引不同品牌供应商参与竞争。(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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