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比形式更重要
案例简述:某多联式空调供货及安装采购项目共有8个供应商参与投标,最高报价7,900,000元、最低报价4,400,000元,中标供应商报价6,300,000元。评标结果公布后导致4个供应商质疑,其中2个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而进行投诉。
在上述案例中,一个项目中有这么多投标人进行质疑,确实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反思。
大部分投标人质疑、投诉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使用环保冷媒的产品,二是投标价过高。笔者对此案例也进行了思考和分析,认为有以下几个观点值得与各位同仁进行探讨。
第一,对投标文件中前后不一致的关键性指标认可问题。在本案例中,关于中标供应商是否提供了采用环保冷媒的产品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一是在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表中虽然对本指标项填写“响应”,但在后面详细描述部分并没有提及投标产品是否采用环保冷媒。二是在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正式宣传资料中,也没有明确该投标产品采用了环保冷媒。三是当评标专家以消费者名义致电该产品的制造厂商时,客服人员也明确表示:该产品没有采用环保冷媒。在这么多疑问的情况下,评标专家仍以投标文件响应表中写了“响应”而认可该指标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的做法欠妥。笔者认为,对投标文件中前后不一致或前后矛盾的情况,应该以对投标人最不利的原则作为判断依据,而不是因其形式上响应就认可。这种只重形式、不重内容的做法,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再有,这种让投机取巧者得益、让诚实信用者吃亏的做法会损害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形象。
第二,评标专家能否按照常识判断投标价是否高于“市场平均价”?在本案例中,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人本次报价高于其正常市场销售价(质疑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的市场销售价建有价格数据库)。另外,采购机构针对该投标产品,查询到了其在另一政府采购市场的报价比本次报价低百分之十几,而且批量还低于本项目。而评标专家以没有国家价格库为理由,认为无法判断其价格高低的做法甚为不妥。而且中标人在两地政府采购市场报价差异如此之大,有违《政府采购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第三,制造厂商授权书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这个因素虽然不是质疑供应商提出,但笔者认为,该因素对本次结果是有影响的,或许还是本次质疑、投诉的导火索。本项目虽有8个供应商参加投标,但仅有4家通过符合性检查,进入详评阶段,而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4个供应商中有3个是因为制造厂商授权书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从理论上讲,因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制造厂商授权书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制造厂商授权书格式,否则将被认为是没有实质性响应而作为无效标处理。所以,那3家供应商确实不符合该规定被作为无效标处理是没有错的,但笔者认为,该条件过于苛刻。因为要求制造厂商提供授权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制造厂商保证其产品品质、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如果授权书中制造厂商已经承诺了这些要求,则不应该纠缠于授权书形式上是否满足要求,即招标人应注重内容而不是形式。如果此3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被作为无效标处理,那么,一方面项目的竞争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另一方面由于增加了3个投标人参加评标而可能改变最终结果,从而获得一个使各方都满意的结果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笔者认为,在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响应条款应尽量少,鼓励竞争,还能避免因实质性响应不足而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发生。对一些指标的偏离情况,可以采用加分、减分的方式来处理,而且一定要关注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不是只看其形式上是否进行了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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