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全面清理涉及招投标的规章
本报讯 记者冯艺报道 水利部日前提出,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即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水利部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水建管函〔2012〕24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水利系统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作出全面部署。《通知》提出,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等上位法,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和地方保护。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清理范围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
同时,《通知》确定了“谁制定,谁清理”的责任分工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水利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结合水利实际,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向牵头部门提出清理建议。经过汇总后的清理意见及需要修改规定的修改初稿将报送国家发改委、法制办和监察部。对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据了解,为了全面开展《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通知》还要求各级水行政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行业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评标专家和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专门集中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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